昨日正式實施的《江西省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要求對重婚生育者徵收高額社會撫養費。
《辦法》規定,對合法夫妻計劃外生育一胎的要求徵收3.5倍於計徵基數的社會撫養費,而對重婚生育或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胎的,要求徵收7倍於計徵基數的社會撫養費,第二胎則要求徵收14倍於計徵基數的社會撫養費。《辦法》允許當事人分期交納社會撫養費,但期限不得超過3年,首次交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應繳總額的30%。
社會撫養費是對不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對社會相應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補償,也是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據瞭解,在上個世紀80年代,社會撫養費被稱爲“超生罰款”,90年代改稱爲“計劃外生育費”。2000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加強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穩定低生育水平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家庭徵收“社會撫養費”。據此,全國各地纔將“計劃外生育費”正式更名爲“社會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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