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首例因人體器官丟失狀告公安機關的行政訴訟案,於昨日上午9時在葫蘆島市中級法院正式開庭審理,但這起備受關注的『特殊』案件在剛剛拉開審理序幕的時候就戛然而止。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以被告葫蘆島市公安局實施的解剖行為屬於刑事偵查行為而不是原告所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為由,當庭駁回了死者家屬及代理人的訴訟請求。
矚目:開庭前就已座無虛席
由於本案在當地是首起因人體器官丟失引發的訴訟,是典型的『民告官』,在當地引起了很大的轟動,能容納數十人的審判法庭在開庭前就已經座無虛席,很多人甚至一直站立著旁聽此案。但各媒體除了文字記者被允許旁聽之外,攝影記者等則全部被拒之門外。
死者方艷軍的父親、妻子、兒子和兩位代理律師組成了『龐大』的原告方,而作為被告的葫蘆島市公安局局長在本次庭審中並未出庭,由市公安局相關處室的人員代理出庭。作為第三人的南票礦務局邱皮溝煤礦也聘請了代理律師參加了庭審。當日庭審以『質辯合一』的方式進行,控辯各方按程序宣讀起訴意見和答辯意見。
爭辯:是行政行為還是刑事偵查行為?
原告的代理律師———遼寧維權律師事務所的姜彩熠律師在審理中認為,作為被告的葫蘆島市公安局在本案中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多處違法,在本案當事人因礦上事故死亡之後,僅由礦上委托,在死者家屬均未簽字、也不在場、更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死者屍體實施了解剖,並取走了死者體內的多個器官的事實清楚、證據明確。故公安局法醫為死者實施解剖的行為系受礦務局委托實施的職務行為,市公安局理應對其實施的行政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被告的代理人則認為,葫蘆島市公安局的技術人員對方艷軍屍體解剖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屍體解剖是公安機關為發現和收集犯罪的痕跡、物證,判斷案件性質,破獲刑事案件,根據國家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律授權而進行的刑事技術檢驗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行為違法也就無從談起。
意外:原告訴訟請求被當庭駁回
由於控辯三方在庭審的質辯過程中,無法達成一致,法庭宣布暫時休庭15分鍾,合議庭將綜合各方的意見之後,再進行繼續審理。當旁聽者由於本案的艱難性爭論紛紛,並猜測案件勢必將進行多次審理時,讓人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了。合議庭在開始繼續審理之後,宣布:『作為被告的葫蘆島市公安局在南票礦務局職工方艷軍發生事故之後,為確定死者死亡原因,接受南票礦務局委托實施的解剖行為,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授權而進行了刑事技術檢驗行為,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據此,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裁定無理堅決上訴』
裁定作出之後,死者家屬表示強烈不滿,而葫蘆島市公安局的旁聽人員竟不顧法庭規定和死者家屬的情緒為裁定結果鼓掌叫好。記者在第一時間采訪了原告的家屬和代理律師,他們一致認為,在沒有證據證明葫蘆島市公安局在解剖死者屍體時,進行了立案,也沒有證據證明懷疑死者系刑事案件死亡的情況下,法院裁定其行為為刑事偵查行為明顯錯誤,他們告訴記者,當裁定送達之後,他們將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
新聞背景:
2002年8月4日,葫蘆島市南票礦務局下屬的邱皮溝煤礦因第三人違章操作,發生了一起井下事故,職工方艷軍在崗位上死亡。事故發生的第二天,在未經家屬同意,家屬也沒有在場的情況下,礦方委托南票區公安分局法醫室對方艷軍屍體進行了解剖,當家屬聞訊時死者部分內髒器官已『丟失』。死者家屬在悲憤之餘,將南票礦務局告上了法庭。結果雖勝訴,器官卻未討回。隨後,死者家屬向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認定葫蘆島市公安局解剖死者身體並提取器官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承擔由此引發的各項損失賠償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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