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全國首例狀告婚檢機構案”,日前作出終審判決。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告廖文德依然敗訴。
據瞭解,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調查認爲,張東秀的婚前醫學檢查表主檢醫師簽名欄空白(未親手簽名),上面蓋有主檢醫師的印章,年月日則由婚檢醫師填寫,這說明婦保院在婚檢過程中存在着違反操作規程的情況,屬於違反行政管理制度上的過錯,但與造成廖文德被欺騙及他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無必然的因果關係。
同時,法院認爲,原告前妻張東秀到婦保院要求婚檢,婦保院爲其進行婚前檢查,雙方形成一種合同關係。但張東秀未向醫師作如實陳述,隱瞞了有“精神病史”的實情,其行爲違反了“協力義務”。根據民法理論:在醫療合同中,患方有配合、協助醫方診療活動的“協力義務”,患方如果違反其“協力義務”,所造成的後果由患方自負,醫方不需承擔責任。
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由於原告廖文德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張東秀在婚檢時明顯處於發病期內,所以他提出婦保院未全面正確履行婚檢職責的證據不足。廖文德要求婦保院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的理由不充分。其被騙的主要原因是張東秀及其家人故意隱瞞張東秀的精神病史,以及他對張東秀缺乏瞭解所致。
最後,贛州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受理費480元,由上訴人廖文德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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