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日前出臺了《河北省舉報製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凡以書面材料、電話或其他形式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生產、銷售假劣藥品違法犯罪行爲並經查證屬實的有功舉報人員將獲得物質獎勵,獎金最高值達5萬元。
據中廣網報道,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和河北省財政廳聯合制定的《河北省舉報製售假劣藥品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規定,凡藥品所含成分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爲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變質的;被污染的;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可按假藥舉報。
被舉報的藥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註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超過有效期的;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准的;擅自添加着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可按劣藥舉報。
報道稱,河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對違法行爲依法實施處罰,在結案(舉報案件查實,執行了罰沒處理並上繳國庫等)後15日內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獎勵。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於實名舉報,獎勵額度最高可達5萬元。對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大案要案的舉報,獎勵數額可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視具體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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