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18歲的河北女孩娜娜在豐臺區長峯醫院做了脊柱側彎矯形手術,她的後背開刀1尺多長置入了1根“金屬棒”固定。然而幾個月後刀口出現感染,而且始終無法癒合,直到2001年12月取出“金屬棒”。經受了多次手術的痛苦和精神磨難後,2002年娜娜一家人以醫療事故爲由將醫院告上法庭,但最終敗訴。今年1月,她們再次起訴醫院,理由是醫院給自己使用了不合格的金屬棒。今天下午,豐臺法院將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事件遭遇“傷痛”
“那段痛苦的經歷,我很少提起。我不敢去想它,太可怕了,有的時候做夢都會哭醒,那不僅僅是肉體上的疼痛……”今年已經22歲的娜娜在電話裏斷斷續續地對記者說。
1999年9月16日,患有“脊柱側彎”病的娜娜慕名到北京一家大醫院找某教授做矯形手術。娜娜說,在那位教授的介紹下,她住進了豐臺區長峯醫院。教授很快給她做了手術——分別在前胸和後背開了1尺多長的刀口,並在後背置入了1根教授研製的“金屬棒”固定。
不料,到了2000年2月,刀口下面出現了一個小水皰。那位教授診斷後,認爲是線頭不吸收所致,取出線頭即可。一提起這事,娜娜很氣憤地說:“醫生沒打麻藥、沒消毒患處、沒洗手,就在換藥室切開傷口,攪來攪去地找線頭。我疼得渾身出汗,枕頭都溼了。”找了半天卻沒取出線頭。半個月後,新的水皰又出現了。從此,娜娜每隔兩天從河北涿州來北京換一次藥。2000年5月12日,她第二次住進長峯醫院。
一開始,娜娜認爲自己的感染是因爲在處理線頭時,操作不當使刀口感染,而醫院又對感染不夠重視,耽誤了治療,並造成重複感染。爲此,2001年5月,娜娜向豐臺衛生局投訴。2001年9月,醫院賠償了娜娜3萬元錢,但娜娜後背上那兩三個流着黃水的感染傷口卻始終無法癒合。
兩告醫院“討公道”
娜娜說,她一再追問出現感染的原因,教授和長峯醫院柴院長說是金屬棒與身體的“排異反應”,並提出“取棒”。娜娜心裏充滿恐懼,“爲什麼會有‘排異反應’?手術前教授爲什麼沒說?”直到2001年12月,娜娜體內的金屬棒被取出後,感染傷口才慢慢癒合。
娜娜在傷愈後提出,正是由於醫院使用的金屬棒不合格,給自己造成了持續感染的痛苦。2002年,娜娜以醫療事故爲由第一次將長峯醫院告上法庭。訴訟中,豐臺區醫學會對此事做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認爲不構成醫療事故,而且金屬棒使用合法,只認定醫院的違法違規之處,在於手術前的告知書中沒有記錄“術後遲發感染、排異反應等”。娜娜一方因此敗訴,但對這個結果她並不服氣。
今年1月,娜娜以醫療侵權爲由再次起訴醫院。娜娜說:“手術前醫院沒有說有術後遲發感染、排異反應的風險,所以我們失去了選擇是否手術的機會。”娜娜認爲:“手術置入的金屬棒當時是未經註冊而進入市場的醫療器械產品,按《醫療器械產品市場準入審查規定》應視爲僞劣產品。”
在庭審中,娜娜一方還對2002年的醫療事故鑑定結果提出質疑,他們認爲當時對金屬棒沒做鑑定,所以不能說“使用金屬棒合法”。
醫院“喊冤”並提起反訴
長峯醫院位於豐臺區靛廠新村,是一個六層樓的民營“一級甲等醫院”。醫院柴院長在爲此事接受記者採訪時作出的第一反應就是“喊冤”。他說,2002年的醫療事故鑑定已經證明此事不是醫療事故,而且金屬棒的使用程序合法。對娜娜的再次起訴,醫院提起反訴,要求返還2001年9月達成協議時提供的3萬元經濟幫助和她欠醫院的1.6萬元錢。
醫院認爲,娜娜恰是金屬棒的受益者,因爲術後的X光片顯示脊柱已沒有側彎。而術後出現感染,根本原因是她體質特殊排異反應和自身免疫能力,這種情況目前還不能預知和避免。但取出“棒”後感染就會消失。
對於金屬棒是“未經註冊而進入市場的醫療器械產品,應視爲僞劣產品”的說法,院方表示,金屬棒是教授1998年申請的專利產品,雖然當時是臨牀驗證產品,但卻是教授帶來的,而不是從市場上購買的,所以醫院在使用金屬棒上沒有過錯。
焦點:患者該怎樣保護自己?
“我們根本不知道金屬棒是臨牀試驗的,當時光說是某教授研製的,有多好多好,如果知道我們絕不會用。”娜娜認爲手術前她沒被告知金屬棒是臨牀試驗的,自己稀裏糊塗地成了金屬棒的受試者。
對於是否告知患者“臨牀試驗”,長峯醫院表示“不清楚”,教授則說:“當時沒跟病人講那麼多。”
從事衛生法學研究的學者卓小勤告訴記者,患者有知情、同意、選擇的權利。有關人體試驗的國際準則和職業醫師法都有明確規定,醫院、醫生必須告知患者有關手術的性質、目的和風險等。中國消費者協會專家顧問邱寶昌律師認爲,患者對醫學專業知識的瞭解幾乎是空白,這就更提醒患者注意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並且多問,搞不懂的問題就一定要問明白”。
另據瞭解,今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首部《醫療器械臨牀試驗規定》第一次對接受試驗者的人身安全和權益作出明確規定:醫療器械臨牀試驗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費用;應當向受試者說明醫療器械臨牀試驗方案,特別是預期受試者可能的受益和可能產生的風險;因受試產品原因造成受試者損害,實施者應當給予受試者相應的補償;受試者在充分了解醫療器械臨牀試驗內容的基礎上,獲得《知情同意書》。有關人士認爲,希望在這個規定的實施中,醫院能更好地自律,患者能更好地履行權利,提高保護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