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目前有些化妝品及沐浴液聲稱其具有“抗菌、抑菌和除菌”的療效,虛假誇大宣傳誤導消費者等情況,衛生部近日發出公告,化妝品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化妝品是以塗擦,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散佈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皮膚、毛髮、指甲和口脣等,以達到清潔、消除不良氣味、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產品。因此,衛生部強調,化妝品的宣傳要嚴格按照化妝品定義範疇進行。不得暗示療效,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不得宣傳特殊功效。
衛生部要求化妝品生產企業要嚴格執行《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有關規定。並要求自2005年7月1日起,新生產的化妝品禁止在其包裝、標籤、說明書及其他相關宣傳材料中宣傳或暗示“抗菌、抑菌、除菌”及其他醫療作用。2005年7月1日前已經生產的此類化妝品,可以銷售到產品有效期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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