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農曆臘月二十九那一天,眼瞅着就要過年了,江蘇省新沂市瓦窯鎮的村民袁增志到鎮上匆匆忙忙辦完了年貨之後,趕緊回家,因爲家裏還有一個八個月大的女兒和他的妻子在等着他。可是回到家之後,當他一推開家門,眼前的一切讓他驚呆了:地上一片血跡,女兒已經被人摔死了。
袁增志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可愛的女兒會慘遭殺害,是誰對這個僅八個月大的孩子下此毒手呢?這時,袁增志猛然想到了自己的妻子何培玲。當時他出門前把孩子鎖在了屋裏,就是怕何培玲傷害孩子,沒想到還是出事了。袁增志說,自從孩子生下來,只要聽見孩子哭,妻子何培玲就煩躁不安,有幾次甚至想置孩子於死地。
隨後,袁增志向瓦窯鎮派出所報了案。公安人員請專家爲何培玲做了醫學鑑定,結果是何培玲患有精神病。據何培玲的父親所說,何培玲早在1985年就被診斷爲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癒,只能靠長期服藥來控制病情。案發時,由於孩子的哭聲刺激了何培玲,導致她的精神病再次發作,才釀成了今天的悲劇。
那麼袁增志爲什麼會和一個精神病患者結婚呢?對此,袁增志說他當初根本不知道何培玲的病情,媒人也沒對他提起過此事。袁增志嘆口氣說:“如果我要是知道她有精神病,是肯定不會和他結婚的。”據村民們反映,袁增志因爲之前一直很窮,所以沒結婚,眼看着人都快40歲了,還是光棍一條。
2002年7月份,有人給他介紹了一個住在徐州城裏的姑娘叫何培玲,袁增志自然很高興,能夠趕在40不惑之前結婚,又娶上一城裏媳婦兒,誰能不樂意呢?兩個人很快就見了面。在交談中,袁增志覺得何培玲外表健康,談吐自如,一點兒也不像個病人,心中暗暗決定:就是她了。那麼當時介紹人有沒有告訴袁增志有關何培玲的真實情況呢?對此,介紹人表示,雖然女方家長說過何培玲有精神病,但據介紹人觀察她看上去很健康,與正常人無異,所以介紹人就把這重要情況隱瞞了下來。
而年屆不惑的袁增志並沒有在意這些。2002年8月,袁增志和何培玲在見面不到二十天的時間裏便匆匆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隆重的婚禮,沒有喜慶的婚宴,在領到結婚證的當天何培玲就搬進了袁家。
然而,婚後的生活並沒有像他們所期待的那樣平靜。何培玲常常表示出對農村生活很厭煩,總想找機會回老家徐州。爲了防止她逃跑,袁增志每天都把門鎖上,但有一次還是讓何培玲翻牆跑了出去。從城市來到農村,生活環境的改變使何培玲時常煩躁。袁增志擔心了,他試探性地問妻子:“你是不是有精神分裂症?”何培玲承認了,並告訴丈夫自己得精神病已經十幾年了。
此時的何培玲已經有了身孕,無奈之下,袁增志只希望自己的細心照顧能夠使妻子的病情得到好轉。於是,他每天都會服侍妻子吃藥,只要吃了藥何培玲就和正常人一樣了。爲了讓何培玲生下一個健康的孩子,袁增志開始減少妻子的藥量。不久後,他們便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孩子的降生使袁增志更加期望自己能夠有一個幸福的家庭,於是他給女兒起了一個
好聽的名字“婉情”,希望女兒的出生能夠挽留住他和妻子的感情。
然而,殘酷的現實擊碎了這個中年男子所有的夢想。生下孩子後的何培玲因爲藥量長期減少病情日益加重,情緒也更加不穩定了,三天兩頭的發病,一發病就大吵大鬧。2003年農曆臘月二十九日,過年的氣氛包圍着整個村莊,喜慶淹沒了小婉情的哭聲。而何培玲也正是在哭聲的刺激下病情再次發作,將自己的女兒摔死在地板上。一個無辜的小生命早早夭折了……
從2003年8月份開始實施的是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在《條例》當中已經取消了強制婚檢。但是袁增志和何培玲結婚是在2002年,也就是說他們適用的還是原來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當時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結婚的雙方在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是需要進行婚前體檢的,對於精神病患者只有在病情穩定了四年以上纔可以結婚。但是從何培玲的病歷上來看,平均每三個月她都會住一次院,而最後一次的病史記錄是在2001年的8月6日。但是就在一年之後,何培玲與袁增志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當時在何培玲精神病尚未治癒的情況下,他們又是怎麼登記結婚的呢?
在新沂市民政局,記者找到了當時爲袁增志和何培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登記員。登記員說她當時看到倆人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單註明:可以結婚。緊接着記者也看到,在何培玲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上“有關精神病”這一欄中填的是“無”醫學意見是“可以結婚”。民政局就是根據這個證明材料爲他們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於是記者又來到爲何培玲進行婚前檢查的新沂市婦幼保健院,卻發現何培玲在婦幼保健院的婚檢檔案中,精神病這一欄的記載是“有精神分裂症十年。”那麼,婦幼保健院在向民政局出具何培玲的婚檢證明時,爲什麼沒有寫到這些呢?對此醫院解釋說,因爲何培玲的病情已經穩定在四年以上,已經不屬於精神病人了。
據何培玲的父親說,何培玲從1985年患病至今,病情一直沒有穩定更沒有治癒。婦幼保健院的醫師爲什麼會說何培玲的病情已經穩定了呢?醫師說,他們經過詢問得知,何培玲在10年前患有精神病,現在早已經停藥,病情也穩定了10年,沒有任何症狀出現,於是醫院放心的出具了可結婚的證明。
在婦幼保健院的檔案記載中,記者對“精神分裂症十年”的意思產生了質疑。醫生馬上解釋說,“精神分裂症十年”不是指她患病十年,而是指在十年前患過病。而就在記者對檔案進行拍攝的時候,婦幼保健院的工作人員突然拿出筆,在“精神分裂症十年”的後面加上了一個“前”字。於是,袁增志與何培玲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順利拿到了結婚證。而現在面對這場不幸的婚姻,袁增志向瓦窯鎮法庭提起了訴訟,要求和妻子何培玲離婚。
2004年2月,法庭最終作出了認定他們婚姻無效的判決。何培玲婚前患有精神病,婚後尚未治癒,根據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他們雙方之間的婚姻屬無效婚姻。在採訪中,我們始終沒有見到何培玲。據她的父親說,何培玲於2004年4月26日早晨6點多出門後至今沒有回家。
悲劇發生後,袁增志的家已是人去樓空。爲了忘掉這段不幸的婚姻,他來到了江陰市一個小城鎮打工,希望能在工作中將這段傷心往事遺忘。
主持人:今天我們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衛生法學會鄭雪倩理事。在本案當中,我們一個病人沒有辦法控制自己的行爲將自己的孩子活活摔死,她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嗎?
鄭雪倩: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的損害,經過法定的程序確認,他是不承擔責任的。但是根據我們國家民法的規定,無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給他人造成損害,是由他的監護人來承擔責任。也就是她的丈夫應當是她和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出現這種問題,她丈夫應該承擔責任。
主持人:袁增志離開家的時候,他就應該知道潛在的危險。因爲那時候他的妻子狀況已經很不穩定了,經常隔三差五的就犯病,他還把他的妻子和孩子留在家裏。出現了這樣的事兒,應該說他作爲丈夫,作爲父親他自己承擔了所有的這種痛苦。
鄭雪倩:按照我們國家法律上的規定,精神病人他一定是在犯病期間是不能結婚的,病情穩定期間是可以結婚的。作爲精神病來講,結不結婚也不是一刀切的問題。作爲結婚的當事人,《母嬰保健法》裏有規定,準備結婚的男女,應當到婚檢的鑑定機關去檢查是否有嚴重的遺傳疾病,指定的傳染病,如果有精神病要看看是不是正好在犯病的期間。如果有這些情況,就不適宜結婚。要由我們的醫療保健機構對他們提出婚前的醫學建議,建議他(她)暫時暫緩結婚。
主持人:最後法院通過法律給了他們一個說法,宣告他們的婚姻是無效婚姻。無效婚姻和離婚的區別在哪兒?
鄭雪倩:我們國家的《婚姻法》第10條裏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又久經沒有治癒的,在法律上就可以確認他的婚姻是無效的。所以他們倆之間不存在夫妻的權利義務關係,但是也應當安排好精神病人的監護人。在他們同居期間,他們的財產還應作爲一個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定的離婚條件裏,並沒有規定因爲疾病的而准予離婚,所以離婚和無效的婚姻還是有很大的不同。
主持人:當時雖然在做體檢的詳細報告上寫着“患有精神病10年”,但是在婚檢意見書上寫着“同意結婚”,如果婚檢機關在這方面出現了問題的話,它們是否要承擔責任呢?
鄭雪倩:婚檢機關在這點處理得不夠慎重,比較草率。10年的精神病史不應該憑她一句話就可以下診斷,而是應該進行檢查,看她是在犯病期還是不在犯病期。如果我們婚檢機關沒有能力來判斷的話,應當建議她到專門的治療精神病的醫院去進行檢查。如果在專業的精神病院裏也診斷出來她沒在發病期,那我們婚檢機關就不承擔責任。
《母親嬰保健法》第37條規定: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醫師資格。
主持人:之前很多人都在討論爲什麼最新的立法當中,把強制性的婚檢改成了自願的,這個立法的用意何在?
鄭雪倩:從法律的制定上來考慮它是更加接近人性,但是不強制進行婚檢不等於取消了婚檢。應該讓每一個公民自覺地考慮,婚檢可以使我們雙方增加進一步的瞭解,而且對我們今後的健康和幸福生活帶來很大好處。衛生部2002年統計,在婚檢中檢查出不適宜結婚的人佔了9.29%。所以從這個比率上來看,作爲每一個公民都應當自覺地去做婚檢。
主持人:不知道何培玲現在在什麼地方,也不知道她的病情怎麼樣,但是我們希望有相關線索的觀衆能夠及時地和她的家人取得聯繫,她的家人真的非常擔憂。我們也希望袁增志能夠早日從痛苦的回憶當中擺脫出來。但是這個婚姻故事給我們所有人一個教訓,婚姻不僅僅要有感情的基礎,在結婚之前也應該考慮到健康的因素考慮。爲自己,爲今後的家庭負責任。更重要的是,提供婚檢的醫療保健部門應該盡到自己的職責,爲每一個婚檢的當事人打下一個幸福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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