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天津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提醒有關單位和患者注意,發現藥品說明書中未介紹的不良反應,應於不良反應發生之日起15天內向天津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根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規定,新的藥品不良反應是指藥品說明書中未載明的不良反應。目前有些藥品的說明書或標籤中未有不良反應及注意事項,有的患者使用後出現不良反應,往往被誤解爲新的疾病。個別製藥企業和藥品零售藥店還以此爲據欺騙廣大消費者,謊稱所售藥品是沒有不良反應的“好藥”。因此,該中心提醒有關單位和患者,在使用類似的藥品出現不良反應後,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按新的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程序,於不良反應發生之日起15天內向天津市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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