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性騷擾”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判令被告金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謝小姐當面賠禮道歉及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5000元。昨天,本案原告、遭受上司“性騷擾”的謝小姐獲悉判決結果後,終於露出了欣慰的笑容。
原告謝小姐來自黑龍江,去年5月中旬到市區某諮詢調查事務所兼職。因爲該所負責人金某“那隻手很不規矩”,不甘受凌辱的謝小姐到本報投訴。隨後,謝小姐委託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興良、劉曙勤擔任代理律師,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去年11月5日,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金某在規定期限內向謝小姐當面賠禮道歉,如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則限其在市級報紙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並賠償謝小姐精神撫慰金5000元。
二審法院認爲,性騷擾行爲在客觀上具有相當的隱蔽性,一般只有雙方當事人在場,難爲外人所知所見,故客觀上致使當事人在取證上多以間接證據爲主。本案原告謝小姐向法院提供的移動電話話費清單、證人證言等雖都爲間接證據,但與金某提供的證人韓某的證言相結合,已經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而提供的錄音帶則直接證明了金某承認對謝小姐進行性騷擾的事實,故謝小姐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被告人金某抗辯稱謝小姐提供的錄音帶中的男性聲音不是他的,但他沒有提供反駁證據,且在法院通知預交鑑定費時,他認爲沒有鑑定的必要並拒交鑑定費,故應承擔反駁無效的法律後果。綜上所述,金某對謝小姐進行性騷擾,已經侵犯了謝小姐的人格尊嚴權,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的一、二審代理人陳興良律師說,對於因“性騷擾”被終審法院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案件,在全國尚屬首例,對於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具有深遠的意義,而且對今後修改和完善《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必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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