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出臺的《深圳經濟特區急救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醫療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最高可處以單位3萬元、個人1萬元的罰款。
據悉,這是首次對醫院急救病人出臺具體的處罰措施,在廣州醫療界引起強烈反響。省衛生廳表示,暫時未打算修改現行條例,針對交通事故急救病人社會救助辦法正在完善中。
拒收病人醫院最高罰3萬元
在承擔的法律責任一欄,條例給出了相關處罰,如果拒絕收治急、危、重傷病員或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的,除了要限期整改外,要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對比廣州市及全省現行的急救醫療條例,深圳市的這部徵求意見稿首次明確提出了罰款標準。而以往的規定均是較爲模糊地指稱:發現拒收急救病人的醫療單位及個人,情節惡劣後果嚴重,要追究有關單位及個人的責任。
小醫院轉診病人現象較嚴重
日前,記者就此諮詢廣州市部分醫院有關人士時,他們紛紛表示,小醫院轉診病人的現象比較嚴重,這不但在推諉責任,而且還耽誤了搶救治療時間,目前,廣州在這方面一直沒有相關的處罰機制來監督執行。
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廣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有關負責人都認爲,類似的規定對正規大醫院並沒有壞處,有利於減少小醫院不負責任往大醫院推病人的情況。如果小醫院是爲了甩經濟包袱惡意轉院時,則應該由主管部門進行監控。
廣東省衛生廳主管醫政工作的廖新波副廳長表示,全省暫時未將修改現行的急救條例納入議事日程,深圳獨立出臺的急救醫療條例(徵求意見稿)短期內難在全省推廣。廖副廳長透露,有關交通事故中的急危重病人搶救、治療費用問題,衛生廳、公安部門、民政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相關條款,以期儘快完善社會救助機制。
醫院呼籲成立急救基金完善處罰制度
記者在採訪廣州市部分三甲醫院時,他們均認爲,醫院每年接收的急、危、重傷病員虧損的醫療費高達數百萬,急救病人醫療欠費問題已成了醫院的主要負擔,出臺規範醫院急救舉措無可厚非。但完全強調醫院和醫生的責任也是沒有道理,如今醫院基本上要靠看病收入來維持正常營業,欠費必然會影響醫院的經營狀況。
爲此,他們呼籲,如果政府部門成立相應的急救基金,病人救活後不能靠醫院全包,政府民政部門應該出臺配套的社會救助措施進行制度銜接,爲醫院減負,那麼醫院醫生違規則理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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