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奧拓車苯超標案在北京市二中院終審宣判。被一審法院從實體上駁回的消費者李先生這次被法院終審從程序上駁回,也就是說李先生的起訴事實和理由從根本上不能成立。
下午1時20分,上訴人李先生和自己的兩位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奧拓車製造商和經銷商的兩位代理律師同時出庭,法院準時開庭審理了此案。
二中院審理後認爲,李先生不能證實妻子朱女士患重症再生障礙性貧血而死亡,是因爲朱女士購買和使用的奧拓車存在苯污染所致,所以李先生的起訴缺乏事實和理由,原審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不妥。法院最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3項及第157條的規定,裁定撤銷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李先生的起訴。兩審案件受理費各50元均由李先生負擔。
雖然都是被法院駁回,但兩審法院的駁回理由並不相同。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李先生的證據不足因而駁回他的訴訟請求。二中院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李先生在妻子死亡後,僅通過媒體報道、上網查資料等消息得出妻子死於奧拓車苯超標的結論,進而到法院起訴。按照規定,他的起訴事實和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從程序上駁回他的起訴,涉及不到實體的審查和認定。
聽完判決後,表情嚴肅的李先生立即趴在桌子上用法院提供的紙筆寫下了“不公正”三個字後,右手將紙舉起來向全場記者展示。他說,此案應該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但審理時舉證責任分配不公,他作爲消費者是弱者,拿出妻子死亡、車內苯超標的證據就可以了,“好多法學家都跟我說,法院應該支持我的。”他表示“將會申訴”。
但奧拓車的製造商和經銷商均對判決表示滿意。他們說,李先生僅拿出事實是不夠的,他得證明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現在法院駁回他的起訴,就說明他連坐在法庭上當原告起訴的理由都沒有。”
-案情回放
2002年8月5日,李先生的妻子朱女士買了一輛奧拓小轎車。一個月後,朱女士出現頭暈等症狀,去醫院看病均沒有找到病因。去年3月25日,朱女士因患重症再生障礙性貧血治療無效病逝。李先生懷疑妻子的死是由於車內苯超標中毒所致,他把奧拓車送到中國室內裝飾協會室內環境監測中心檢測。結果證明車內空氣苯含量爲0.18毫克/立方米,高於室內空氣質量標準。於是李先生打起了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