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宜州市婦幼保健院被判賠償原告盧某醫療費、後續治療費218萬多元。
2001年12月19日6時55分,孕婦韋某在被告宜州市婦幼保健院產房自然分娩出原告盧某,當時盧某情況良好。因分娩時羊水混濁,被告予盧某每天肌注兩次青黴素,預防感染,每天肌注1次維生素K,預防新生兒出血。21日,盧某開始出現面部孔膜黃染、逐漸加重、輕微嗜睡、吸吮力差等症狀。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的兩次體溫檢測分別爲38℃、39℃。被告給予盧某靜脈輸液,口服魯米那片處理後,體溫降至37.4℃。
爲醫治盧某,其父母先後將他帶到原河池地區第一人民醫院、柳州市中醫院等醫院進行康復治療,合計498天。在住院期間,盧某花在保守性治療上的費用月均近5000元。
因盧某的醫藥費等問題,其父母與被告協商未果,於2003年2月以盧某的名義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於2004年2月12日提出撤訴申請,並得到准許。同年3月18日,原告向河池市中級法院起訴,索賠損失514萬多元。
在宜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期間,受法院委託,2003年9月21日,廣西金桂司法鑑定中心對盧某病殘程度作出鑑定:腦性癱瘓,殘疾程度爲一級。另外,根據宜州市人民法院委託,同年10月28日,廣西醫學會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認爲,醫方(被告)存在違法違規事實:觀察病情不仔細,發現病情後未能作相關檢查,以給診斷及治療提供依據;對病情估計不足,病情變化後未能及時報告上級醫師,組織會診,延誤了診斷和治療時間;病程記錄欠認真。鑑定書還認爲,盧某的腦癱、極重度智能障礙等後遺症的原因是病因體質因素、病程發展快、病情嚴重,加上醫方沒能及時發現病情變化,延誤診療所致。但是對此類病人,儘管得到及時的干預治療,也不能完全避免部分病人病情發展的嚴重後果。因此本病例爲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廣西醫學會的鑑定認定被告存在過錯行爲是客觀公正的。因鑑定中鑑定人沒有提及盧某體質有何特殊的狀況,且被告根本沒有對盧某出現的黃疸採取過任何治療措施。而兒科學研究證明,新生兒出現病理性黃疸後,不加處理的,血清膽紅素濃度會迅速升高,並突破血腦屏障,約在12——24小時內形成核黃疸,造成不可逆轉的腦性癱瘓。而被告發現盧某出現黃疸症狀後,耽誤治療的時間大大超出了上述時間界限,而且膽紅素的數值已遠遠超過了醫學的閾值342umol,達到461umol,故醫學會認定被告承擔次要責任的鑑定結論顯然缺乏事實依據和醫學依據。因爲醫療事故糾紛案件採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被告舉不出任何盧某的損害結果與其醫療過錯無關的證據,且原告方對於損害結果也沒有任何的過錯,因此,被告宜州市婦幼保健院應對盧某的損害承擔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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