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日前出臺。
四川省提出,衛生行政執法人員有依法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無法定依據或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採樣、行政強制措施的;無法定依據或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衛生行政處罰的;立案後無正當理由擅自撤案的;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的;對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未按法定程序及時調查處理的;對重大活動衛生監督不力,導致發生食物中毒等重大公共衛生事故,產生嚴重後果或造成重大影響的行爲等,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因衛生執法監督承辦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的過錯,導致衛生行政執法錯誤或衛生執法監督顯失公正的,追究承辦人員或部門負責人的責任。因衛生執法監督人員的共同行爲,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或錯誤衛生行政許可、衛生監督檢查、現場監督檢測採樣或行政強制措施的,衛生執法監督人員要共同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四川省還明確了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追究方式。對因索賄、敲詐勒索、以權謀私、徇私枉法、執法犯法、處罰畸輕畸重,對控告、揭發、檢舉行政執法過錯的知情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對嚴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從重追究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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