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衛生廳近日製定出臺了《醫療廣告管理暫行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該省將實行違法違規醫療廣告登記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對未取得《醫療廣告證明》擅自發布醫療廣告者,在《醫療廣告證明》相關欄中記錄在案,凡違反5項內容之一的扣除相應分值,並進行相應的處罰。同時,建立違法違規醫療廣告公示制度,定期向社會和新聞媒體公示。
《規定》要求醫療機構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發佈醫療廣告,必須取得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醫療廣告證明》;醫療廣告內容不得超出覈准許可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同時,還必須提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廣告的專業技術內容、有關衛生技術人員的證明材料以及診療方法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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