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首例試管嬰兒起訴醫院案,2月28日上午如期在西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休庭後,原告方的代理律師在接受法官詢問是否申請做醫療事故鑑定時明確表示:“不申請。”隨後這位郭律師告訴記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醫療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證據規則,此案的舉證責任應在人民醫院,所以原告不會申請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2月28日上午不到9:30,拉着兩個旅行箱證據的死者丈夫方先生和兩位律師就來到了庭審現場。雖然事情已經過去了半年多,但是當某報社記者請方先生談一下事情經過時,他還是聲音哽咽地說:“給你材料你自己看吧,我真是不願意再回憶那段經歷。”開庭前,被告人民醫院的代理人也拎着半袋子病歷證據走進法庭。人民醫院出庭人員是該院一位醫務處醫師和一位律師。
原告方拿出了大量證據,證明人民醫院對於產婦之死存在嚴重醫療過錯。這些證據包括產科入院記錄,證明產婦入院時就存在羊水過少、血小板減少、宮頸過硬等不適宜自然分娩的情況,而且產婦懷的是非常珍貴的試管嬰兒,但是醫院仍採取自然分娩的措施存在醫療過錯。原告還拿出了分娩記錄,證明產婦出現自然分娩困難後,醫院沒有及時改變分娩方式,而是多次不當地給產婦使用催產素。隨後原告律師還拿出了一本產科專著當證據,一條條對比着說,當時產婦出現什麼情況,按照醫學理論醫院應採取什麼措施,但是醫院卻存在哪些過錯,最終導致了產婦在連續15個小時自然分娩過程中,由於用力過度導致顱內出血和深度昏迷,最終醫治無效身亡。
2月28日下午,被告人民醫院也出示部分患者病歷作爲證據,堅持認爲院方在處理試管嬰兒雯雯媽媽分娩的過程中嚴格遵循了醫療規範,及時向患者和家屬交代了病情,不存在醫療過錯。
對於院方在答辯中提出的主要醫療措施都徵求了患者和家屬意見,有家屬簽字的觀點,原告律師認爲患者和家屬沒有醫學專業知識,如果患者和家屬的簽字就可以成爲醫院免責的依據,那麼是醫院在給患者看病,還是患者自己在給自己看病?另外從常理上說,患者家屬也不可能在明知不按照醫生建議做患者會有生命危險的情況下,還堅持自己的觀點。
由於時間關係,2月28日此案沒有進行庭審辯論,法院將於近日再次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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