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絕大多數結核病人分布於農村地區,為加強農村地區肺結核病人的發現和督導治療管理工作,衛生部近日印發《肺結核病報病獎和督導管理費補助辦法》,決定面向廣大鄉、村醫生設立肺結核病報病獎和督導管理費。
肺結核病報病獎是指鄉、村醫生推薦肺結核可疑癥狀者或疑似肺結核病人,經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確診為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包括涂陽和初治涂陰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後,向鄉、村醫生所發放的獎勵性補助。督導管理費是指鄉、村醫生完成對登記的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包括涂陽和初治涂陰活動性肺結核病人)的督導治療工作,並經縣級結核病防治機構確認後,向鄉、村醫生所發放的工作補助。
據悉,報病獎和督導管理費發放標准由省級衛生、財政部門制定。中央財政安排部分補助經費,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確診活動性肺結核病人,每名病人安排10元中央財政資金報病獎補助。中央財政資金補助督導管理費標准為:按每名初治涂陽或重癥涂陰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安排督導管理費補助100元,原則上,村級督導醫生補助60元,鄉級督導醫生補助20元,縣級督導管理工作補助20元;按每名復治涂陽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安排督導管理費補助120元,原則上,村級督導醫生補助80元,鄉級督導醫生補助20元,縣級督導管理工作補助20元;按每名初治涂陰活動性肺結核病人安排督導管理費補助60元,原則上,村級督導醫生補助40元,鄉級督導醫生補助10元,縣級督導管理工作補助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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