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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9日召開的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止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決定(草案)》首次亮相。其中“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婦女,不得人工終止妊娠”一項,引起了廣泛關注。
《決定(草案)》規定,“[被屏蔽廣告]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婦女,不得人工終止妊娠。”考慮提高人口素質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胎兒患有嚴重遺傳性疾病;(二)胎兒有嚴重缺陷;(三)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安全或嚴重危害孕婦健康的;(四)離異、喪偶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人工終止妊娠”。
《決定(草案)》還明確禁止下列行爲:(一)使用超聲診斷儀和其他技術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二)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手術;(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將終止妊娠的藥品銷售給未經批准實施終止妊娠手術的單位和個人;(四)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的藥品。(五)組織介紹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應當由實施機構三名以上的專家組集體審覈,經診斷,確需終止妊娠的,由實施機構爲其出具醫學診斷意見書,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違反上述規定,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進行人工終止妊娠的,將由縣級以上衛生或人口部門責令整改,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相應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圍繞“正常懷孕14周以上不得人流”,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江蘇聯盛律師事務所申律師提出,規定在執行時,有些女性想要人流,不得不向有關部門說明情況,有可能會造成其隱私權被侵犯。其次,准許人流的“特殊情況”難以界定,使得此項規定實施起來的伸縮性強,如,有的女性在懷孕期間誤服藥物,爲了胎兒的健康考慮想將孩子流掉;有的在懷孕時面臨下崗或出國深造,而類似這樣的情況算不算“特殊情況”、如何認證“特殊情況”的真實性?有關人士表示,由於類似情況太多無法一一列舉,並且每個人的動機也沒辦法一一判定,操作起來確實存在一定困難,所以統一歸類到“離異、喪偶和其他特殊情況”中,懷孕婦女只要持有關方面的證明,還是被允許實施人流的。特別強調的是,此《決定(草案)》經省人大常委會一審之後還需進一步調研、修改,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使法規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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