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忍受着劇烈的病痛延續生命,還是“安樂”而有尊嚴地死去,“安樂死”的話題因美國女植物人特麗·夏沃的生死權之爭再次引起關注。法律上的空白讓安樂死於法無據,即使公民個人也無法決定自己的生死,在法律上關於安樂死還只處於學者探討階段。記者日前在採訪中還了解到,倫理上的生命神聖論也讓很多人難對生死做出決斷,在生命質量和寶貴的個體生命上該如何選擇,什麼人可以進行安樂死,需要怎樣嚴格的程序,這些問題離浮出水面還有待時日。
醫生透露:祕密安樂死在醫學界已有實施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醫生告訴記者,在昏迷100天后醒來的“植物人”極少,即使甦醒,記憶力和智力水平也會大幅下降。如進行高壓氧、鍼灸、按摩等“促醒”治療,每月的治療費要在1萬元左右,只維持生命的話每月花費也要三四千元。
根據相關統計,我國一個植物人每年所需的醫療費用爲人民幣10萬元以上,平均每天花費300元-500元,並且時間越長花費越多,十幾萬甚至幾十萬元的治療費用足以讓一個小康家庭傾家蕩產、負債累累。
這位醫生還指出,對於貧困的晚期癌症病人,只能在家中忍受着巨大的病痛,靜靜地等待死亡。“繼續治療不是延長其對生命的快樂感受,而是延長其痛苦。”但是,從醫學倫理角度,醫生必須在醫學發展的範圍內儘量延長病人的生命,“有時候看到病人痛苦的樣子,真的想同意病人和家屬進行安樂死的要求。”
這位醫生告訴記者,“其實,安樂死已經不鮮見,應該說已經成爲了潛在的現象,只是病人和家屬事先有協議,大家都不說出來罷了。”
這位醫生透露,由於法律的空白,醫生往往擔負着很大風險,所以,“一些大膽的醫生接受了病人家屬很高的報酬後對病人實施安樂死,也有醫生出於人道主義的考慮,在病人及其家屬的苦苦哀求下爲病人實施安樂死的。”
中立意見:實施安樂死問題很複雜
董玉整教授指出,中國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有關問題就已經凸顯出來,但一直存在着界限問題,例如,腦死亡的標準是什麼,作爲主體的病人有沒有決定自己死去的權利,處於無意識狀態的“植物人”的生死由誰決定。
董玉整教授說,失去意志的“植物人”已經沒有決策能力,沒有能力賦予其他人替其做決定的權利。那麼“安樂死”的決定是否是病人的真實意願,病人意志的喪失和醫學知識上的缺乏,在實施“安樂死”的時候需要醫務人員的協助,這種非自我力量的介入,使得問題變得複雜化。比如“植物人”家屬是否達成一致意見,會不會出現極個別醫生受患者家屬指使而結束病人生命的事件。
“美國女植物人事件是生命神聖論和生命質量論的激烈碰撞。”董玉整教授說,生命神聖論強調任何一個個體都有生存下去的權利,全社會都有維護個體生命存在的義務。
現在人們越來越重視生命的質量,強調生存的質量和生命的體驗,當生存沒有意義或者成爲一種負擔,那麼結束生命並不一定比活得長久更有意義。有時候,延長生命其實是延長一種痛苦的體驗,而非生命的快感,也就是人們說的“生不如死”。
患者及家屬希望結束病痛折磨,有尊嚴地離去
廣州市華僑醫院寧養院是專門收治晚期癌症患者進行臨終關懷服務的機構,服務內容包括:按WHO三階梯鎮痛方案及原則控制或減輕患者痛苦;指導病人及家屬舒緩情緒壓力;指導患者家屬照顧病人等。
據寧養院李醫生介紹,在其服務過的中晚期癌症患者中,有幾名病人提出過“安樂死”的要求,“多是在疼痛難忍的情況下,特別是經受了長期的病痛折磨,病人和家屬都曾提出過此類要求。”李醫生說,由於國家法律不允許,醫生只能是從醫學角度儘量減輕病人的痛苦,“我們的宗旨就是減輕病人的痛苦,讓病人有尊嚴地離去。”
對於中晚期癌症病人的痛苦,李醫生有着深切的感觸,“一些癌細胞轉移到骨頭的病人,即使稍微動一下都會骨折,只能長期臥牀治療,從病人的眼神和表情看得出來那種痛苦。”對此,李醫生表示,救死扶傷是醫生的天職,目前可以做的就是最大限度減輕病人的痛苦,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對病人進行臨終關懷。
贊成意見:痛苦地活着是摧殘肉體
主張“安樂死”的專家認爲,人應該有尊嚴、理性地選擇死亡的權利。在患者瀕臨死亡並處於極端痛苦狀態時,禁止其選擇結束痛苦,既是對患者肉體的摧殘,也是對家屬和親友的折磨,是不人道的。同時,無謂的治療也是對醫療資源的浪費。
廣州醫學院倫理學博士董玉整教授表示,有50%多的美國人同意拔掉女植物人的進食管,這說明支持生命質量論的人佔多數。董教授說他堅持生命神聖論和生命質量論的統一,在尊重生命的價值,重視生命的意義的基礎上強調生命的質量,重視個體對社會的貢獻,“如果我成了植物人,我願意選擇‘安樂死’,不想‘苟延殘喘’。”
那麼,如果一個人在清醒的情況下作出“如果處於某種狀態允許某人代我作出安樂死的決定”,這可不可以呢?廣東省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一方面中國沒有關於“腦死亡”的標準,同時法律上沒有關於“安樂死”的規定,“於法無據的事情無法公證,”而且,這也有悖於中國的傳統、司法結構和現狀,有悖於“公序良俗”。
反對意見:剝奪患者生命也是犯罪
“任何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生命,不能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中山大學法學教授張民安介紹,安樂死主要涉及到《民法通則》中的生命權問題,人的生命權始於人的出生,終於人的死亡。侵犯生命權應負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和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刑事責任。
對於當事人可否主動放棄自己的生命,他人徵得本人同意後可不可以剝奪其生命權,張教授說,這些前沿性的問題目前在法律上沒有規定,還處於學者探討階段。“植物人的生命在家屬同意下實施安樂死,目前中國的法律還是禁止的。”
張教授強調,在法律上,生命是不屬於自己的,對生命的尊重包括別人對自己,也包括自己對自己,這也是從公共利益上的考慮。生命並非一般的財產,有病痛的生命也是生命。
張教授說,有些醫生給“植物人”或者其他癌症晚期病人實施“安樂死”,這也是不爭的事實,一般醫生和病人家屬事先都簽定一個保密合同,“不過這個合同不具有法律效應”,但是隻要沒有揭發、檢舉,沒有人代表國家進行公訴,那麼醫生就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另有反對“安樂死”合法化的人士認爲,確定患者是否真正願意“安樂死”很困難,“安樂死”有被濫用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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