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批覆山東省衛生廳有關青島市衛生局《關於產婦分娩後醫療機構如何處理胎盤問題的請示》。批覆說,產婦分娩後胎盤應當歸產婦所有,產婦放棄或者捐獻胎盤的,可以由醫療機構進行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胎盤。如果胎盤可能造成傳染病傳播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產婦,按照《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消毒處理,並按照醫療廢物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