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生時醫院處理不當不幸成為腦癱患兒,三歲的張曦(化名)將垂楊柳醫院告上了法庭。記者昨天獲悉,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一審朝陽法院作出的醫院賠償張曦各項費用共計44.76萬餘元的判決。
2001年9月23日6時,張曦的母親到垂楊柳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先兆臨產。經家屬簽字同意後醫院給產婦做了產鉗助產術。張曦出生後不久,醫院認為她患有新生兒肺炎,將其轉到兒童醫院繼續治療。然而此後多家醫院的診斷結果都是缺血缺氧性腦病,腦性癱瘓。張曦至今仍在接受康復訓練。
一審時,北京醫學會對此案作了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為醫院違反產科診療常規,疏於對新生兒觀察,缺乏對神經系統、精神狀態、囟門等相應體征的觀察和記錄,未及時發現患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的異常表現,也未采取相應的措施,患兒腦癱與醫院的經治醫生未能及時發現胎兒宮內窘迫,未采取相應的處理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此病例屬於二級丁等醫療事故,醫院負主要責任。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醫療事故鑒定醫院應負主要責任。一審法院所做判決並無不妥,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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