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近日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衛生行政部門要配合做好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確保試點工作取得成功,使貧困羣衆切實獲得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惠。
通知要求,試點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調研、測算和論證工作。要配合民政部門,合理確定救助對象,科學制訂補助標準,選擇和確定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承擔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機構的監管,引導醫療機構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因病施治,控制和降低醫藥費用,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承擔向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要保證有適宜的服務設施用於提供醫療救助服務,有條件的可單獨開設爲醫療救助對象服務的門診和病區,對向醫療救助對象減免醫療費用醫療機構安排財政補助時,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據其減免內容給予適當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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