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下午,北京市政府召開第39次常務會議。會議研究並原則通過新修訂的《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新修訂的法規共有6處改動,包括提高市民報銷醫療費用的比例,加大對個人、用人單位、醫療機構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處罰力度等。
據參與修訂法規的政府部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此次對法規進行調整是爲進一步減輕北京市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負擔,修改後的法規正等待市政府最後審批簽發施行。此外,他還對法規修改情況進行了解讀。
原條文:在一個結算期內職工和退休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按醫院等級和費用數額採取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按照相應比例分擔。例如,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職工要支付20%;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15%;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10%;超過4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5%。
修改後:取消1萬元那個節點。計算方法改爲,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15%;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13%;在一級醫院以及家庭病牀發生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至3萬元的部分,職工支付10%。
解讀:這個條款實際就是提高了市民的報銷比例。比如,原來在三級醫院花了1萬元錢醫療費用,只能報銷8000元,個人要付2000元;按修改後可以報銷8500元,個人只需要支付1500元就可以了。
原條文:根據不同情況,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5種比例劃入個人賬戶。這5種情形是:不滿35週歲的職工按本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的0.8%劃入個人賬戶;35週歲以上不滿45週歲的職工按1%;45週歲以上的職工按2%;不滿70週歲的退休人員按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劃入個人賬戶;7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按4.8%。
修改後:市政府對上述所列標準根據經濟發展和基金收支情況的需要進行修改,只要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再報請市政府批准即可生效。
解讀:社會經濟發展迅速,工資和繳費比例極容易發生變動,哪怕是一個丁點的變動都要重新修改法規。給市政府授權使修改更簡單、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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