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液態奶生產經營的管理,完善液態奶標準並嚴格按標準組織生產,實行生產備案制度,嚴格產品標識標註管理。
近一個時期,一些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在產品標識上誤導消費,嚴重損害了廣大消費者和農牧民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我國奶業健康發展。爲了滿足廣大消費者對優質液態奶的需要,國辦通知要求,在巴氏殺菌乳生產中不允許添加復原乳,大力提倡和鼓勵在滅菌乳生產中全部使用生鮮乳。考慮到當前的生產和市場狀況,可以適當生產復原乳,但必須使用合格的原料,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生產,不得摻雜使假。
通知要求,生產加工企業凡在液態奶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必須在產品正式投產前如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乳粉的進口數量,進貨數量、質量、產地及其生產企業;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投產時間和生產週期;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液態奶的產量,每批液態奶成品中復原乳所佔比例;使用復原乳生產加工的液態奶的銷售區域等信息。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應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書面報告。凡是未經備案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頒發生產許可證;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應於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補辦備案手續。
爲便於消費者作出購買選擇,通知要求,凡在滅菌乳、酸牛乳等產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復原乳的,不論數量多少,自2005年10月15日起,生產企業必須在其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於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於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醒目標註“復原乳”,並在產品配料表中如實標註復原乳所佔原料比例。10月15日前生產但未標註“復原乳”的奶製品允許銷售至2006年1月15日。
通知要求,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液態奶生產經營企業和市場的監督檢查,嚴格實行強制檢驗制度和市場準入制度。使用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復原乳原料生產的,按摻雜使假處理;銷售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液態奶的,按銷售不合格商品處理;對未經備案或者備案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申請變更以及備案信息不實的,應責令停產整改;已上市銷售的,責令撤下櫃檯;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對未按前述規定標註復原乳字樣、未在產品配料表中明示覆原乳佔原料比例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按摻雜使假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依法從嚴處罰;對違法生產、銷售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證照。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繼續把奶製品作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的重點產品,切實加強領導,密切協作,層層落實,加強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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