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底對雀巢轉基因標誌案作出終審判決,消費者朱燕翎敗訴,但是這並沒有影響到她訴上海雀巢公司的另一起案件在昨日開庭。
法庭上,原被告律師爭論焦點依然是“雀巢巧伴伴產品”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以及雀巢公司是否涉嫌欺詐。同時,雀巢公司代理人李誼明律師還質疑,朱燕翎以訴訟爲目的購買行爲不屬法律關於“消費者”的定義。
爲確定“雀巢巧伴伴”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審理前,虹口區法院應原被告要求,請中國檢科院動植物檢疫實驗所對產品進行檢測,鑑定結果認爲該產品不含有轉基因成分。但是,原告朱燕翎對結論有疑義,認爲檢測方法非國際通用,遂向法院提出重新委託有關權威機構進行鑑定。
此後,朱燕翎及其律師便向德國基因時代檢測實驗室中國區業務總監吳章祝先生求助,並得到其實驗室的檢測報告。該報告顯示,本案同一批次同一生產日期生產的“雀巢巧伴伴”檢測結果含有轉基因成分。
不過,來自德國實驗室的檢測報告是否會被國內的司法機關認可還是變數。原告代理律師吳冬認爲,關於轉基因成分的檢測,我國只有推薦的檢測方法和標準,沒有國家強制的標準,而此前,國家質檢總局在檢測蘇丹紅期間沒有國家標準就參考歐盟標準,因此,轉基因的檢測也應該參考歐盟的標準。
吳冬還說,既然“雀巢巧伴伴”已被檢測出含有轉基因成分,根據我國法律,雀巢公司應當明確警示該產品含有轉基因成分。而上海雀巢公司的母公司——瑞士雀巢產品有限公司(NestleS.A)既是雀巢商標的所有人,也是本袋雀巢產品的生產者和製造者,其已在歐洲範圍內承諾不製造、銷售含轉基因成分的雀巢產品,不生產含轉基因成分的雀巢產品已經成爲雀巢公司在歐洲商業活動的國際慣例,但其在中國卻銷售含有轉基因成分的產品。
根據聯合國《生物安全議定書》(2001年1月,包括中國在內的113個國家在加拿大共同簽署)公約的規定,消費者擁有對轉基因產品的知情權。因此,吳冬稱,雖然此次訴訟只是針對一件產品的“退一賠一”,價值16元,但是其意義卻在保護中國廣大消費者的知情權。
同時,銷售該“雀巢巧伴伴”產品的聯華超市也作爲第二被告被朱燕翎訴至法庭,但是其代理人則認爲超市已經盡了謹慎的審查義務,故不應該承擔責任。據悉,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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