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天津市環保局獲悉,《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將從明年2月1日開始施行。屆時,天津市將建立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網絡,定期發佈電磁輻射環境質量狀況公報。
據悉,電磁輻射是指廣播電視設施、無線通訊設施和雷達等在信息傳遞中發射的電磁波,高壓送變電設施、電氣化鐵路、城市軌道交通在運行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以及工業、科學、醫療設備應用中產生的電磁輻射。今後,產生電磁輻射的建設項目或設備與周圍建築物之間的防護距離,必須符合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輻射強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同時,本市要求從事電磁輻射作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要制定電磁輻射污染事故應急預案,防止污染事故的發生。誰排放的電磁輻射強度超標,或是擅自拆除或閒置防治設施,將被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誰造成電磁輻射污染事故,將被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並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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