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到醫院購藥時,不小心撞上玻璃門,致使患者鼻骨折、牙挫傷。爲此,患者將醫院告上法庭。記者從北京二中院獲悉,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患者1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醫院作爲經營者,對經營場所、服務設施和環境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賈某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主體,出於本能,應注意和保護自身的安全。賈某在通過醫院門廳時撞到第二道玻璃門,不慎受傷,除自身的原因外,也有出於對醫院醫療服務設施的信賴。醫院第二道玻璃門沒有設置足以警示賈某避免危險發生的標誌,加大了易致人受傷的危險性,存在着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隱患。對於損害後果的發生,醫院難免其責。而原審法院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所作判決是適當的。依法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