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當前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存在的打擊力度不夠,責任追究不到位等問題,衛生部近日製定出臺了《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的意見》,凡打擊非法行醫不力者將要被追究相關責任。
據介紹,專項行動中個別地方存在着一方面嚴厲打擊,另一方面卻仍在違規審批、允許違法者換個地方繼續開張的情況,同時對於公立醫療機構,單純用罰款等行政處罰的手段還難以有效規範醫療機構的執業行爲,迫切需要強調追究醫院領導的責任。
衛生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如果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中,存在不認真按照有關要求開展醫療機構日常監管工作,失職、瀆職或有其他不作爲行爲;對醫療機構執業或醫師執業等事項的行政許可不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有確切線索的羣衆投訴舉報壓案不查、瞞案不報或受理後不認真進行查辦等違法違紀行爲的,就應當追究責任。只有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專項行動在基層才能緊張起來,嚴肅起來,才能確保各項目標得以實現。
《關於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責任追究的意見》規定了六種應當從重處理的情節,如在打擊非法行醫專項行動中自查自糾不認真,沒有及時發現問題或有問題不及時進行處理上報,經上級部門督察發現的;對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轉辦的投訴件以及轄區外要求協查、協辦的案件拒不辦理、故意拖延、影響查處的;在調查、處理期間仍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的等等。對單位責任追究以通報批評的方式進行;對個人責任追究充分利用行政、紀檢監察和司法手段,形式既有組織處理,也有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組織處理的形式包括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調離原工作崗位;取消兩年內晉升職稱、職務資格;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紀律處分和追究刑事責任要依紀依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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