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婦10年前因流產失血性休克,被送往醫院搶救,卻被醫院輸進了帶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爲此,農婦狀告醫院,要求醫院賠償其損失36萬元。近日,阜陽市中級法院對農婦的部分訴求給予支持。
1995年9月11日,33歲的界首市磚集鎮農婦段梅(化名)因流產出現失血性休克,被送至界首市一醫院搶救治療。醫院給其輸了血。段梅出院後,常感身體不適,出現發熱不退、頭痛頭暈、口腔糜爛,經多方治療無效。2004年經省防疫站血液檢測,確診段梅感染艾滋病毒。後又於今年先後3次入住界首該醫院治療100天。
被告醫院認爲,當時爲原告輸血是爲了搶救需要而採取的緊急措施,故對醫院應適用免責條款。同時辯稱,艾滋病患者治療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因此認爲原告的治療費用不應由被告醫院承擔。
阜陽中院審理該案後認爲,由於被告醫院在爲原告實施搶救輸血時,未對供血者進行必要的身體健康檢查,未能保證所輸血液的安全性,導致原告感染艾滋病毒的結果。由於被告醫院的過錯行爲,給原告的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故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合理部分,依法應予支持。但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的繼續治療費用,因該筆費用尚未發生,支付數額無證據證實,且國家現有政策規定,該類病的治療和檢查費用,納入政府負擔。故對該部分請求不予支持。
近日,阜陽中院判決,由被告醫院賠償原告段梅已支出的醫療費等費用4928.10元,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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