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都說我兒子的病就算拖着一個月不治,也要不了他的命。誰知道,到醫院打支吊針,才7天,小輝就去了!”於女士在法庭外淚流滿面地說。2003年1月,她18歲的兒子因肺炎住院7天后宣告不治。“醫院不僅用錯了藥,還耽誤了最佳救治時機”,於女士這樣認爲。於是,她和丈夫盧先生走上了一條艱難而漫長的訴訟之路。
因爲獨子小輝的突然死亡,於女士夫婦已經在訴訟路上走了兩年多。
小輝是於女士夫婦的獨子,1984年4月生,原本在廣州某職中念三年級。
2003年1月7日,小輝因爲咳嗽、咯痰,便在母親的陪同下,於當晚8時步行到位於荔灣區的某醫院求診。經X光胸透,診斷爲右下肺炎。接診的醫生直接給小輝開了靜脈注射液。十幾分鍾後,小輝便顯得非常煩躁不安,要求回家。於女士找到開藥的醫生,告知他小輝胸悶,很不舒服。該醫生似乎並不在意。又過了十幾分鍾,小輝愈發煩躁,嚷嚷着喘不過氣,於女士只能再度找醫生,醫生仍然沒有在意。一個小時後,小輝的不適感不斷加重,在於女士的一再要求下,醫生終於來到治療室,他發現情況不對,立即給小輝吸氧並抽血檢查。
然而,小輝的情況卻在繼續惡化,僅在天亮前醫院就向小輝的家屬發出了三道病危通知書。次日上午,小輝被會診確認“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下午,小輝被轉入危重病救治中心(即ICU)。1月15日,尚未年滿19歲的小輝撒手人寰。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爲: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糖尿病、急性腎功能衰竭、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心肺復甦後腦水腫、肺部感染、藥物性皮疹。
白髮人送黑髮人,於女士夫婦無論如何也接受不了這個殘酷的現實。他們拿着兒子的病歷,四處找醫生和藥師諮詢,終於發現了一個疑點。原來,醫生在小輝的注射液中加入了“地塞米松”,這是一種效力極高的糖皮質激素,其禁忌症包括糖尿病。盧先生稱,按照常規做法,小輝發生“酮症酸中毒”,應儘快補鹼、中和血酸,但是醫生只是用了藥效較慢的“胰島素”。
“兒子死得太冤了,我們要替他討回公道!”盧先生夫婦決定將醫院告上法庭。在經歷了種種難以言說的艱辛後,夫妻倆在2003年底向荔灣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的醫院在庭審時辯稱,小輝經鑑定患有I型青年糖尿病。“送至醫院時已呈現病危狀況,因此,病重纔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小輝的父母反駁說,小輝在學校沒有請過一次病假。當天他是走着去醫院的,怎麼能夠說送已呈病危狀態?另外,小輝過去從來沒有糖尿病症狀,屍檢報告中之所以顯示他血糖高,是因爲“地塞米松“本身有使血糖升高的作用。
醫院還拿出一張特別護理記錄單,證明醫生曾使用碳酸氫鈉給小輝補鹼。小輝父母對這張記錄單的真實性表示懷疑,稱記錄單並無相應醫囑,而且,“當初醫院提供給他們的治療記錄裏沒有這張記錄單”。一審判決:依據醫學著作認定醫院擔責
一審法院委託廣州市醫學會對此案作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該鑑定書稱,醫院存在“對病史蒐集有疏漏,病歷資料記錄不全……尤其是對病情及預後估計不足,缺乏分析,處理措施欠缺,未能迅速有效控制病情”等過失,但與患者之死不存在因果關係,“不構成醫療事故”。
依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並結合查閱醫學著作,法院在一審判決書裏寫道,“《實用內科學》明確指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是分秒必爭的搶救病,必須進行生命體徵和代謝的監護……醫院在近十個小時裏沒有采取搶救措施,其過失行爲與小輝死亡存在相當因果關係。但是,小輝自身疾病兇險也是其不治的重要原因。”鑑於此,法院判定醫院承擔60%的賠償責任,支付死者家屬包括醫療費、死亡補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在內的共計13.98萬元賠償金。
醫院不服,提出上訴。昨天上午,本案二審開庭。
法庭將擇日宣判,但在法庭上,小輝母親不時的哭泣聲讓人聞之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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