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朱燕翎訴雀巢公司侵犯消費者知情權一案,昨天虹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朱燕翎的訴請。
2003年3月,朱燕翎在上海家樂福古北店購買了一袋雀巢巧伴伴,不久她得知該產品含有轉基因成分。於是,在同年4月向法院提交了訴狀,狀告瑞士雀巢、上海雀巢以及銷售該產品的超市侵權,要求雀巢公司在其產品上標注含轉基因成分,並要求退一賠一。
轉基因和知情權
上海法院兩次委托上海市農科院生物技術研究中心對涉案的雀巢產品進行檢測,兩次檢測卻出現不同結果。該中心采用巢式PCR方法對送檢的雀巢巧伴伴進行的第一次檢測中,雀巢產品被檢出含有轉基因成分,雀巢公司對此結果表示反對。而該中心在法院的委托下,依據農業部《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檢測大豆定性PCR方法》進行的復檢中,結果送檢雀巢樣品未檢出轉基因成分。法院認為第二次檢測所使用的檢測方法是『現有實驗設施和技術水平下的農業行業標准』,所以依此作為『最終的鑒定結論』。法院因此判決雀巢涉案產品不含轉基因成分,沒有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最終朱燕翎被判敗訴。
事後,朱燕翎女士又以涉嫌欺詐消費者再度將雀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一賠一,並在其相關產品上標注含轉基因成分。與上一次訴訟不同的是,此次她還將出售巧伴伴的銷售商聯華超市推上被告席。
對此,雀巢公司以及聯華超市均認為,法院已指定機構就雀巢產品進行過檢測,結果顯示雀巢並不含有轉基因成分,故不存在朱燕翎所訴稱的侵權情況。
兩次訴訟均敗訴
在此次訴訟庭審時,朱燕翎的代理律師吳冬舉出了10餘份證據,包括綠色中國網站上登出的雀巢巧伴伴含轉基因成分的報道,德國專家和檢測機構對2002年12月生產的雀巢巧伴伴的檢測報告。吳冬指出,目前我國有17種行業推薦性標准,但沒有一個國家標准,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國際標准合乎情理。他指出,在今年年初的蘇丹紅事件中,我國最後就是統一采用國際標准。
法院審理後認為,朱燕翎僅憑網絡以及報刊文章的內容,無法證明雀巢產品就含有轉基因成分。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委托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動植物檢疫研究所對雀巢巧伴伴進行了鑒定,結果顯示該產品不含有轉基因成分。此外,法院認為雀巢公司采用進口大包裝食品原料進行分裝、包裝後銷售,未在包裝上標注原產地名稱的行為也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不構成朱燕翎訴稱的存在欺詐行為。據此,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吳冬昨天在接受采訪時表示,庭審中朱燕翎女士曾委托世界上最權威的檢測機構德國基因時代實驗室對雀巢產品進行了檢測,結果顯示雀巢產品含有轉基因DNA成分。但一審判決書對此只字未提,因此希望上訴後終審法院能考慮和采納該份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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