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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露士做虛假廣告 擅自誇大衛生部覈定配水比例

http://www.enorth.com.cn  2006-01-12 15:15
 

 
 
 
 

  廣告赫然標着“1:150=99.99%”,並且說明,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的稀釋比例下,殺菌率高達99.99%。這個數據來自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粵微檢(2005)FM1662號和1661號。廣告中還附帶了這個檢測機構的檢測專用章。

  另外,廣告中還用消費者的問題來宣傳該產品,例如,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每次應該放多少?用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擦洗地板是不是也有作用?消毒液是不是加得越多越好?對問題的答案都明顯有利於這一產品。

  萊曼赫斯健康產品(廣州)有限公司的吳月華女士在接受記者採訪時,給予書面解釋稱:“根據國家認可的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最新報告,威露士衣物消毒液在1:150稀釋比例下,對於國家規定的兩種檢測菌殺菌率均可達到99.99%以上”,“在1:300稀釋比例下,對於大腸埃希爾菌殺菌率最高可達到98.7%以上,對於金黃葡萄球菌的殺菌率最高可達到98.4%以上。”

  因此,吳月華肯定地對記者說:“以威露士衣物消毒液1瓶蓋容量54毫升計算,根據說明中相關使用量是可以達到一定殺菌效果的。有關‘與批件使用比例不符就沒有殺菌效果’的推論是缺乏科學依據的。”

  記者提出疑問,既然產品有如此好的殺菌效果,那麼衛生部批准的配水比例爲何僅爲1:5呢?吳月華解釋說,其實該廠產品早就達到了很高水平,但當年爲了趕在“非典”時期推出產品,廠家才急於將標準降低來申報的。可是記者在查詢衛生部批文時發現,該產品批准日期是2003年9月1日,而非典發生在2003年上半年。

  即使實際情況真如企業所言,那麼事後補做的檢測結果能夠隨意地進行宣傳嗎?據廣東省衛生監督所林科長介紹,消毒產品屬於與健康相關的產品,衛生部對其有十分嚴格的審批程序。根據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審批工作程序》(衛生部於1999年3月以衛法監發[1999]第120號文發佈)第四條規定:已獲衛生部批准的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單位申請變更或增補有關內容時,應先向原作出初審決定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後,方可向衛生部申報。

  林科長指出:“‘威露士’的生產企業沒有向衛生部正式申報及獲得批准就大作廣告宣傳,顯然是違規的。而且按照規定,對產品的認定必須經過衛生部認可的監測機構纔是合法有效的,廣東省疾病控制中心是唯一被衛生部認可的機構,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所作出的檢測報告根本不能作爲對產品進行評價的依據,企業更不可以用此作任何宣傳。”

  廣東省微生物分析檢測中心負責此份檢測報告的郭曦蓉高級工程師在接受記者的電話採訪時強調,此次檢測的是廠家的送檢樣品,結果僅對樣品負責,不保證檢測前後廠家供應市場的產品具有同等的殺菌效果。

  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人士也指出,僅僅一份檢測報告不能說明產品的質量過關,只有抽檢結果才具有說服力。

  記者注意到,在產品的最新包裝上,“威露士”終於印上了衛生部批覆的使用方法:浸泡消毒:取2瓶蓋80毫升本品與400毫升水混合或按此比例稀釋至可需要量,浸泡衣、褲、襪等,15分鐘後再加洗滌劑洗滌、衝淨。

  恐怕沒有多少消費者會去認真按照這個方法計算用量:一瓶威露士衣物消毒液是1000毫升,只能配5000毫升的水,而一般洗衣盆的容量都有10多升,浸泡一盆衣物,就要用掉一兩瓶威露士!消毒一次衣服要用去售價20多元的一瓶威露士,對消費者絕對不是小的開支。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威露士風波”中,一邊是社會各界對企業虛假宣傳的揭露,一邊是企業產品搖身一變又粉墨登場,這種怪事並非個案。前段時間,媒體對京城某家醫院涉嫌虛假宣傳的劣行曝光,而這家醫院的廣告又頻頻現身媒體,與此便如出一轍。虛假違法廣告無疑是部分企業欺騙消費者、混淆視聽的“幫兇”。

  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廣州市負責廣告監管的部門——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處。該處的殷先生承認,“威露士”生產企業所作的廣告有多處“不妥之處”,如拿一個樣品的檢測結果來代替未經審批的所有產品作宣傳,拿檢測機構的檢測章印在廣告上,以及引用消費者的話來宣傳產品效果,這些做法都很不妥。

  記者一再追問,對作虛假廣告的這家企業會作出什麼樣的處罰。殷先生對此問題的態度則顯得有些曖昧,稱情況很複雜,具體情況還要調查,對企業的處罰要“慎重把關”,目前已將此案交到下屬的專業分局處理。但當記者接着致電相關分局時,對方以不瞭解此事爲由匆匆掛斷了電話。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廣告處魯丹科長則表示,廣告的製作、審批等,每個部門都應對廣告內容負責。作爲違法廣告的主要監管部門,工商局的職能主要體現在“事後監管”上,“事前把關”的重任則落在有關媒體身上。而目前廣告發布前審覈機制的缺失是虛假廣告屢禁不止的最爲重要的原因。據介紹,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工商部門負責廣告發布後的監管執法;但在廣告發布前,廣告活動主體在什麼時候、發佈什麼內容的廣告以及發佈多少次,監管部門均無法控制。由於廣告具有傳播速度快、範圍廣的特點,一經發布便立即產生較大的影響。對於那些虛假廣告,即使工商部門事後介入,其造成的惡果也往往已不可挽回。

  曾經發布過“威露士”虛假廣告的一家媒體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媒體需要自已創收,養活自己,廣告就是其經濟命脈。在市場競爭白熱化的今天,多組織廣告收入成爲壓倒一切的第一要務。在這種情況下,廣告的社會效益以及違法廣告帶來的不良後果往往被放在了第二位。“儘管報社內部都設立了廣告督查員,每年也會有相關職能部門的培訓、檢查,可這些都是‘例行公事’,走走形式而已。即使偶爾被查出刊登了虛假廣告而被罰款,但比起廣告收入,損失可以說是微乎其微。”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消費指導部主任江列華指出,“媒體在激烈的競爭中,承擔着較大的經營壓力,特別是面對擅長危機公關的企業,很可能會‘集體失語’。因而指望媒體通過自律來監管違法廣告,在現實中存在着較大的障礙。因此,對於企業利用標籤、廣告作虛假宣傳的監管責任,應更多地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來承擔。但監管的缺位或監管不力無疑會讓虛假宣傳屢屢得逞。”

  業內人士指出,只有加大處罰違法廣告的力度,增加企業違法成本,才能杜絕這些虛假宣傳的泛濫。記者從廣東省衛生監督所瞭解到,目前該所已將對“威露士”生產企業的處罰意見上報到廣東省衛生廳,可是按規定,對該企業的最高罰款也不會超過5000元。

  江列華還認爲,消費者與經營者存在着的信息不對等,也使這些謊言得以肆無忌憚地傳播。相對於企業鋪天蓋地的廣告宣傳,政府、行業協會和專家等提醒和引導消費者的聲音顯得十分微弱。因此,有關部門今後還應進一步加強對消費信息的發佈與披露。

 
稿源: 新華網   編輯: 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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