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投資方在新建或改建居住區時,要建設社區醫院的業務用房,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使用,而且衛生服務中心的建築面積最小不能小於120平方米。昨天,北京市人民政府下發《關於統籌城鄉衛生事業發展進一步加強社區衛生服務工作》的文件,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分類設置和標準化建設作出明確規定。
設置:新建小區須預留醫院用地
新建、改建居住區需要預留社區衛生服務用房和安排建設,並保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使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主要是由政府設立的原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和鄉鎮衛生院改建而成,部分可由社會力量興辦的醫療衛生機構通過轉型或改造而成。原則上每個街道(地區)、鄉鎮設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保障:慢性病將納入醫療報銷
市政府明確表示,勞動保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範圍。將社區慢性病治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此外,社區醫院要提供不同層次的專科保健服務以及家庭護理、臨終關懷等延伸性衛生服務。爲殘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等弱勢羣體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減免收費,政府和社會相關部門對此要給予相應補助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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