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領女士李某在一家不具備隆鼻資質的理容中心做完隆鼻手術後不久,鼻子不僅歪了,而且經常晃動,並時常疼痛。為了追究理容中心的責任,李某將該中心經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其9400元。近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令理容中心經理將隆鼻手術費1200元返還給李某。對於李某要求被告賠償其修復鼻子的費用的主張,因該費用尚未實際發生,法院認為李某應待實際發生後另行主張權利。
鼻子歪了
李女士今年26歲,是一名白領女性,經濟比較寬裕。天生愛美的李女士總是對自己有點癟的鼻子不滿意, 2003年11月的一天,她鼓足勇氣來到某理容中心,花1200元做了隆鼻手術。但在此後一年多時間裡,李女士的心情糟糕透了。 2005年3月的一天,李女士來到工商部門投訴,稱自己做隆鼻術後,鼻子出現晃動、歪扭,而且經常疼痛。理容中心的女經理陳某在工商部門調解時認為,李某鼻子晃動、歪扭並伴有痛感,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有可能是外力造成的,也可能是鼻子內部的問題,還可能是個人皮膚、身體其他部位狀況,以及個人維護等問題造成的。在實施手術後雙方曾約定時間重新修復,但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陳某還說,鼻子假體的晃動可能是由於很長時間未進行修復而造成的。該經理最後表示不能對李女士進行賠償,致使李不得不通過訴訟來解決問題。李女士認為,自己在被告處做隆鼻手術是失敗的,要求被告陳某賠償其損失9400元。
判決:被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本案主審法官於庭審後,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該法官認為,原告和被告陳某之間的美容服務合同以隆鼻為標的,但被告陳某經營的理容中心經核准的經營范圍中未涉及隆鼻。而且根據相關規定,隆鼻屬於醫療美容項目,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被告陳某經營的理容中心並非醫療機構,不具備實施隆鼻術的資質,也不具備簽訂並履行隆鼻美容服務合同的行為能力。因此,其與原告間以隆鼻為標的的美容服務合同無效。被告陳某應將原告交納的1200元費用返還給原告,並且應當對原告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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