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調查“複方川羚定喘膠囊”假藥一案有了進展,13日,3名被告人在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受審。
全國協查疑犯落網
經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以及全國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協查,查實被告人康某(男,今年44歲,天津市和平區人)、石某(女,今年43歲,天津市河東區人)夫婦於2002年至2005年期間,以天津市和平區慎益大街、治安大街、河東區大直沽西街3處地址爲匯款地址,並以收款人“康連升”的名義,在全國範圍內非法郵銷“甲茸壯骨通痹膠囊”和“複方川羚定喘膠囊”兩種假藥。
被告人朱某(女,今年47歲,天津市河北區人)系康、石二人的嫂子,於2003年至2005年期間,從康某處購進上述兩種假藥後,以天津市河北區五馬路泰吉里和三馬路同春裏的兩處地址爲匯款地址,以自己女兒的名義,向全國非法郵銷假藥。經過調查,被告人康某、石某、朱某收到購買上述兩種假藥的匯款憑證共計5719張,匯款金額共計140餘萬元。
當庭辯解沒想到會是假藥
13日庭審中,康某始終辯解自己不知道賣的是假藥,但承認該藥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而石某也承認此藥沒有批准文號。康某說,那年他們在慎益大街開飯館,但生意不好,而飯館周圍有好多家賣“甲茸壯骨通痹膠囊”和“複方川羚定喘膠囊”的,於是便也開始聯繫賣這兩種藥。
看人家賣藥賣得挺好的,也沒想藥會有假,於是就與廠家聯繫代理賣藥。廠家將藥從河南郵寄或送來,他們再賣出去,外地人一般匯款購買。康某稱,藥瓶上印有自己的名字、電話和匯款地址。朱某稱她對外賣藥用自己女兒的名字,女兒當時不滿18歲,她以爲有什麼事自己可以不負責。
檢察機關銷售假藥應嚴懲
公訴機關認爲,三被告人以營利爲目的,在全國範圍內無證郵銷假劣藥品,其行爲已經觸犯《刑法》第141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銷售假藥罪被追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康某、石某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應分別適用法律規定予以定罪量刑。
此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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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5日,央視揭露了一種來自河南省臺前縣的藥——複方川羚定喘膠囊,吃過這種藥的哮喘病人,在半年到一年以後,均出現相似的異常反應:手抖、骨質疏鬆。經國家藥監局統計,已有20多人因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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