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落實天津市政府《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日前天津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修訂2003年版本的《天津市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就再就業人員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補貼作出新的規定。
補貼適用單位交費部分
該《辦法》適用於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含公益性公司),新增崗位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並與之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以及安排持《再就業優惠證》就業困難對象的協管員崗位開發單位。社會保險補貼範圍是,上述企業(單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協管員崗位的工傷保險費;不包括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及企業(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其他社會保險費(另有規定的除外)。
補貼期限與勞動合同一致
《辦法》規定,社會保險補貼的起始月份以商貿、服務型企業認定時間、下崗失業人員領取《再就業優惠證》時間、轉移社會保險關係時間,三者最後一個時間月份爲準。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相一致,最長不超過3年,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女年滿40週歲,男年滿50週歲)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超過3年。
處於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的人員,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轉移至其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單位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連續計算。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可按本辦法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合併計算,累計最長不超過3年。
社會保險補貼達到28.3%
《辦法》規定,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含公益性公司)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按照本人當年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養老保險補貼20%,失業保險補貼2%,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6.3%;各類協管員崗位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按照當年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養老保險補貼20%,失業保險補貼2%,大病統籌醫療保險補貼6.3%,工傷保險補貼0.5%。
各類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含公益性公司)應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申報時應將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的繳費情況單獨列出,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按季結算,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賬戶直接撥付到企業;各類協管員崗位社會保險費實行差額交納,開發單位代收代繳個人應承擔部分,社會保險補貼部分由市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賬戶直接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補貼按季劃撥到賬戶
《辦法》規定,企業(單位)於季度終了前10日內,向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或各主管局(總公司)申請上季度已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補貼。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或各主管局(總公司)於10個工作日內,將企業(單位)的申報材料審覈彙總,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複覈工作。對符合規定的,市勞動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補貼資金從市就業再就業資金支出賬戶直接劃入企業(單位)的基本賬戶;對未參加社會保險和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的企業(單位),以及請款手續和相關憑證材料不齊全的企業(單位),不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企業(單位),必須及時爲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辦理就業登記手續,並錄入微機管理。經職工個人申訴和勞動保障部門查實,用人單位因非生產經營困難和非職工個人過錯等原因,與招用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繼續爲該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保險補貼期滿,其間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自謀職業者有限享受補貼
《辦法》規定,持《再就業優惠證》的自謀職業人員,享受相關再就業優惠政策6個月以內的,因各種原因註銷營業執照後,被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含公益性公司)或協管員崗位招用,可以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但被招用前已經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和自謀職業補助費的,要如數退回,已經辦理小額擔保貸款的,須辦理貸款償還手續;超過6個月的,不能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辦法》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社會保險補貼的管理與監督,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擴大社會保險補貼範圍,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究有關部門和直接工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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