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疫苗非法購銷導致兩男孩死亡案,近日由翁源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原告鍾先貴(死者父親)獲賠償129101.10元,非法行醫(給死者鍾育旺直接注射疫苗)的郭羣昌以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經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鑑定,鍾育旺之死因系狂犬病致中樞呼吸、循環衰竭死亡。被告馬學武銷售給被告郭羣昌的狂犬疫苗,繫馬學武從普寧市購進,該疫苗未按規定在2℃-8℃條件下貯運,經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檢驗,其效力不符合規定。
翁源縣人民法院認爲,本案屬於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被告郭羣昌的服務範圍爲計生“四術”,爲鍾育旺接種狂犬疫苗超出其服務範圍,且沒有按照規定爲鍾育旺徹底消毒、反覆沖洗傷口和合用抗狂犬病血清治療,反而違反規定縫合傷口,對鍾育旺被狗咬傷後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存在過錯,應分擔本案的一定民事責任即對鍾育旺的死亡盡一定的賠償義務。
被告馬學武無狂犬疫苗的經營範圍,其超出經營範圍且銷售給郭羣昌的狂犬疫苗未按規定貯運,是不符合規定的疫苗,根本不能對狂犬病患者起到治療防護作用。馬學武與郭羣昌無效治療防護鍾育旺的狂犬病存在因果關係,應分擔本案相應民事責任即應對鍾育旺的死亡盡相應的賠償義務。
被告翁源縣計生局對翁城鎮計生服務所與被告郭羣昌簽訂崗位責任制,將計生服務所門市交由郭羣昌負責(變相發包)沒有給予及時制止和糾正,導致本案的發生,屬監管不力,應承擔本案連帶責任。
被告何步雙、王仙翠、馬學武、郭羣昌應賠償鍾育旺死亡各項費用和原告鍾先貴、黃羣東精神損害撫慰金129101.10元,由被告何步雙、王仙翠賠償51640.44元;被告馬學武、郭羣昌各賠償38730.33元,並限於判決書生效後10日內付清。
判決後,原告鍾先貴表示不服,將繼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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