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因與合作對象有私人恩怨,擁有碩士學歷、在廣州從事醫學工作多年的古計明竟然在辦公室安裝放射源,加害有恩怨的同事。更可怕的是,古計明的毒計不僅使到他的仇人受重傷,同時也傷害到醫院其他70多名醫護人員。2003年7月,78受害人爲此告上法庭,向兩案犯和出售設備及放射源的兩家單位共同索賠共計3000萬元。2005年12月,越秀法院判賠不到200萬,78名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本案今日在廣州市中院開庭審理。
案情:天花板藏輻射源直射仇家
1963年出生的古計明是石家莊人,放射學及影像學專業畢業,從事醫學工作多年。1997年6月28日,以古計明爲法人代表的廣州某科技公司與廣州某醫院合作建立激光醫療中心。在合作經營期間,古計明與醫院負責該中心的整形外科主任趙某(化名)在內部管理和獎金髮放、經濟效益等問題上產生矛盾,古計明對趙某懷恨在心,伺機報復。
2002年5月9日下午,古計明用仿造的準購證和介紹信到遼寧省丹東射線儀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公司),花5.5萬元買了一臺192銥射線工業探傷機。第二天,古計明攜帶該機到北京某科學研究所安裝了192銥放射源。當天,古計明爲便於將該機帶回廣州,打電話通知手下工仔方振華當晚乘坐飛機到北京和他會合。
5月11日,二人攜帶該機回到古計明的辦公室。隨後,古計明叫方振華買來安裝探傷機的三角鐵架、塑料管等工具。利用該中心晚上沒有人上班的機會,古計明和方振華共同把該機的裝源鉛罐安裝在古計明的辦公室天花板上,連接主機的管道則從天花板上拉到古計明辦公室斜對面趙某的辦公桌上方的天花板上。
爲了防止探傷機的輻射傷害到自己,古計明在安裝探傷機後的第四天就買了一套防護衣,存放在自己辦公室裏。2002年5月中旬到7月19日期間,古計明、方振華多次共同或單獨趁趙某在辦公室工作和中午休息的時候,在古計明辦公室的暗室裏通過驅動探傷機施源器,將鉛罐裏的192銥放射源輸送到趙某的辦公室,直接對趙某的身體進行照射。
事發:受害醫生病發主犯判死緩
一段日子後,一直身體很好的趙某開始常常感覺很疲勞,沒有食慾,頭暈,嘔吐。7月11日,體檢結果讓趙某嚇了一跳:他的白細胞只有2700指數,而正常值是4000~10000。“難道是得了白血病”,趙某心生疑竇,忙叫核醫學科的醫生拿着探測儀測量。剛開啓儀器,儀器警報器就開始鳴叫,顯示計數達儀器測量的最高限5000CPS,趙某的辦公室有放射源!
會不會是有人從中搞鬼呢?趙某立即想到平日不合的古計明。7月19日下午,醫院保衛科請防化團的專家準備搜查古計明的辦公室,然而古計明卻突然失蹤,房門緊鎖。當保衛幹部走到可疑牆壁下,用手機撥打古計明的手機時,牆內竟然突然傳出手機聲。原來,古計明就在夾壁牆裏,他想混到天黑,等到沒人時把那個鉛罐連同放射源拿走,銷燬證據。就擒後,他詳細地交待了作案過程。
2003年7月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古計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方振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5年8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的結果是“維持原判”。
波瀾再起:還有74同事受輻射致傷
就在趙某辦公室發現有放射源的時候,該中心其他同事也反映出現不同程度的全身乏力、記憶力下降、牙齦出血等症狀。而一名懷孕5個月的醫護人員到醫院檢查,出現先兆流產、染色體異常。經法醫鑑定,趙某損傷程度構成重傷,江某等13人的損傷構成輕傷,李某等61人的損傷構成輕微傷。
原來,射線強度非常大,一般醫護人員前去彙報情況,都要受到射線的近距離轟擊,即使是活動在走廊裏的人們,包括四樓、五樓的人們,都會受到那枚“192銥”的輻射,它的射線足以穿透上、下兩層不厚的樓板。
起訴:向被告索賠3000萬
稱受該輻射事件損害的78人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民事賠償訴狀,將古計明、方振華以及丹東公司和科學研究院同時告上法庭,索賠3000萬,中院將此案移送給越秀區人民法院受理。去年11月,此案在越秀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銷售安裝方也要賠
原告認爲,丹東公司和研究院沒有按照《衛生部關於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的規定,在古沒有提供當地省級人民政府批准購買放射性同位素設備證明時,僅看到古提供僞造的以寧夏回族自治區涇源地區衛生防疫站名義出具的準購證而將工業探傷機出售給古,並幫古聯繫安裝放射源。
而研究院也僅憑丹東公司的電話通知和準購證傳真件而爲古安裝了放射源,由此使古非法獲得了作案工具,釀成慘案。因此,他們要求四名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案發新規實施前不違法
丹東公司和研究院則辯稱,他們是根據準購證和介紹信纔出售工業探傷機的,當時並不知道古某提供的這些證明材料是僞造的,他們在向古某出售工業探傷機時已作了必要的證明審查。而原告提出的法規是在2002年7月2日才施行的,對此他們單位並沒有違反當時的法律規定,也沒有主觀上的過錯。因此,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他們也不知道古某購買工業探傷機是用作犯罪活動,因此原告的人身損害與他們單位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不應該承擔責任。
判決:獲賠不到200萬
越秀區法院於2005年12月作出判決,認爲雖然案發在新規頒佈之前,但丹東公司和研究院應當知道所出售物品具有高度危險,應充分注意和審查,而審查不嚴屬於疏忽大意的過錯,應當在相應責任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定他們要承擔3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記者瞭解,78名原告索賠總額爲3000萬,其中包括繼續治療費和精神撫慰金,但法院對這兩個項目並沒有支持,只依據實際發生的醫療費最終判賠不到2百萬元。接判後,原告認爲犯罪人現在在坐牢,他們大多數人症狀雖不明顯,但可能隨時患病,時間有限,對判賠金額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將於今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案件判決時間表
●2003年7月4日
廣州市中院判處古計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005年8月26日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結果:“維持原判”
●2003年7月28日
78受害人提起訴訟索賠3000萬
●2005年年12月
越秀區法院判賠不到2百萬
●2006年4月20日
索賠案二審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傷者之最
受傷最重: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身體多系統、多器官功能嚴重損傷,屬重傷。
年齡最小:只有3歲的林某(化名),稱在母親體內就遭到輻射,語言等功能受阻。
索賠最高:一名原告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數額高達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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