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嚴懲胎兒性別鑑定後果不堪設想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繼禹26日在這裏表示:“現在新生嬰兒的性別比失衡問題已到了非常值得嚴重關切的時候了。這種危害雖然不是現實的危害,可是它將影響我國未來的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有必要上升到刑法層面予以懲治。要通過法律的威懾力來遏制這種勢頭,以維護未來社會長遠的安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今天上午分組審議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同張繼禹委員一樣,多名委員在發言中都表示贊同將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作爲犯罪的規定。
“現在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的性別比例失調現象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若在法律中沒有相應的規定,對這種非法行爲就沒有震懾作用,難以遏制男女比例失調的現象。”方新委員說。
聞世震委員說,“當前性別比的問題已經很嚴重了,出現性別比失調已經十來年。多數地區都是在1∶1.1的比例左右,有的地區甚至高達1∶1.3。如果長期下去,將會帶來人口結構的嚴重問題。因此,性別比失調問題要引起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管理,依法懲處搞胎兒性別鑑定的不法行爲。”
“大量事實已經證明,造成出生性別比升高的直接原因是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可能還有溺棄女嬰。”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委員李宏規指出,“我國出生人口性別比升高的現象已出現20多年,提出要遏制它也已有十餘年,現在再不採取堅決措施,其後果就嚴重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吸取過去在控制人口數量上的經驗教訓。在當前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攀升的嚴峻形勢下,除採取宣傳教育、經濟導向、行政管理等措施外,通過修改刑法來遏制這種勢頭,也不失爲一種有力的措施,不僅必要,而且迫切。”
王維城委員強調,把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規定爲犯罪行爲列入刑法當中,增加了威懾力量,讓醫生知道這樣做就是犯罪,有威懾力,可以遏制這種非法行爲。
柳斌委員則表示,現在的情況已經不是當事人本人願意不願意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問題,而是社會上已經形成了專門通過做這類手術賺錢,以地下墮胎爲職業的一些醫師。有的是一些技術人員,有的連技術都沒有就參與其中,導致很多事故發生。這裏面有利益驅動的問題,在某些地方已經形成一種地下的市場。這種現象如果不採取比較堅決的手段,會引發很多的社會問題,影響和諧安定,後果會很嚴重。
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處罰尚輕
4月26日上午對刑法修正案(六)草案的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們普遍認爲,草案對重大安全事故責任人刑事處罰力度仍嫌不夠。他們建議加重處罰力度以遏制高發的安全生產事故。
“最近山西的醫院爆炸,如果按草案的條款來處理,只能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是太輕了。”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聞世震說。
提請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草案,增加了對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犯罪處罰的有關規定。根據第139條新增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造成事故災害擴大,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爲新增規定的草案第135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兩條相比,瞞報謊報是出於主觀故意。而且瞞報謊報貽誤搶救,又造成了損失,老百姓對這種行爲更加痛恨,我們應該更加嚴懲。”王雲龍委員說。
此次提請審議的草案還新增加規定,對一些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特別惡劣的行爲,應當加重處罰。對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節特別惡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的最高刑由原《刑法》中規定的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包括南振中、王祖訓在內的多位委員認爲,如此修改,對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應負的責任提到法律的高度,使得各地在處理安全事故時有法可依,有助於遏制高發的安全生產事故勢頭,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通過對《刑法》的修正,應讓人民羣衆從法律條文中感受到‘人的生命是最寶貴的’,讓各級領導幹部感受到法律的威嚴,積極主動地消除各種安全隱患,不敢有一絲的懈怠。”南振中委員說。
不過,也有常委委員和人大代表對草案部分條款過於嚴厲的處罰持不同意見。列席此次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劉來平認爲,“對舉辦大型羣衆性活動,嚴重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這條規定應該慎重。
“舉辦大型羣衆活動有時候是爲了增加節日氣氛,帶有紀念性、慶祝性、公益性。如果規定過於嚴格,承辦方承擔的風險就太大了。”劉來平說。也有委員認爲,如果處罰過於嚴厲,會導致一些官員爲了減少風險而放棄舉辦大型羣衆活動。劉來平建議,只對有重大過失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才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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