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安徽省愛國衛生條例》。該條例規定,公民不得攜帶犬貓等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進入室內公共場所和設有禁入標誌的室外公共場所。
條例規定,公民攜帶犬、貓等寵物外出,未能及時清除寵物糞便,影響環境衛生的,將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同時,在城市市區限制飼養犬、貓等寵物,禁止在城市市區從事犬、貓等寵物經營性養殖活動。
該條例還明確規定,科研和醫療單位、生物製品廠、屠宰場等應當將帶有病毒、病菌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傾倒。此外,食品生產、加工、經營、倉儲單位未採取防治老鼠、蒼蠅、蟑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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