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崇文區富貴園小區的馮女士,今年5月21日剖腹產下一男嬰,9天后男嬰死亡,嬰兒父母認爲,自家居室內的噪音污染,是致使嬰兒夭折的罪魁禍首。
爲討回說法,張先生、馮女士夫婦二人將房地產開發公司和房屋建築設計單位雙雙告上崇文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嬰兒住院費、喪葬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30餘萬元。
自懷孕後,馮女士就一直向物業等部門反映噪音問題。2006年5月19日,馮女士到協和醫院做常規檢查時,發現"羊水少、胎兒顱後窩池增寬"等異常症狀,21日剖宮產下一男嬰,新生兒聽力檢查未通過。23日該男嬰渾身發紫,協和醫院兒科醫生經心臟彩超發現爲:"完全性心內膜墊缺失"、"動脈導管未閉"、"肺動脈高壓"等嚴重症狀。在協和醫院的轉院建議下,28日原告夫婦把孩子接回了家,但30日凌晨孩子卻因呼吸及循環衰竭身亡。
原告所住單元樓下就是大功率的中水水泵和直接築在牆體上的水管,噪聲與振動控制產品中心檢測噪聲高達43.3分貝,其中125HZ低頻噪聲高達59分貝,尚不包括在牀上可以清晰感到的固體傳聲和振動。張先生和馮女士認爲:長期的室內噪聲污染,是導致孩子先天畸形的直接原因,作爲房屋的開發商和設計單位,對孩子的畸形和早逝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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