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貫徹《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5日本市出臺了《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細則》規定,2006年度本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爲980元,並通過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確保2006年底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50萬人。
形成事實關係就應上醫保
《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農民工包括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農民工或尚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法》規定的穩定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簽訂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勞動合同或形成一年期限以上(不含一年)事實勞動關係。
已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辦法》實施後10個工作日內,爲招用的農民工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參保方式認定申報,並自收到《天津市農民工醫療保險確認通知書》後7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辦法》實施後,新成立用人單位或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登記有關規定辦理登記,並於登記完成後按照前款規定的時限和程序辦理農民工參保方式認定和申報繳納醫療保險費。
農民工個人不用繳費
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繳費基數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爲3.5%,享受住院、門診特殊病和大額醫療費救助醫療保險待遇。農民工本人不繳費,不建個人賬戶,農民工本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用人單位不再爲其繳納醫療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在招用農民工的30日內按照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手續。農民工醫療保險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費統一申報繳納。
中斷繳費不超仨月補足差額也可報銷
按照《辦法》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費後享受相應醫療保險待遇。已參保用人單位,中斷繳費未超過三個月的,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農民工可以自補繳當月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予以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爲參加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辦理醫療保險證、卡。農民工患病時,應當持醫療保險證、卡,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也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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