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SK-Ⅱ“虛假廣告”慢慢從消費者記憶中淡出的時候,9月16日,國家質檢總局宣佈:“在來自日本寶潔的SK-Ⅱ品牌系列化妝品中,檢出禁用物質鉻和釹。”此後兩天,寶潔公司在其公司聲明中說,SK-Ⅱ產品在生產過程中並未添加質檢總局文中所涉及的成分。
寶潔之所以如此聲明,想必一定是知道,按照中國《化妝品衛生標準》(GB7916)的有關規定,化妝品中不能含有鉻、釹之類的禁用物質。
耐人尋味的是,寶潔所稱的“未添加”並不等於事實上的“不含有”。而且,有足夠的理由相信,大如寶潔這樣的公司是應當、而且必須清楚其產品所含成分的。
而根據質檢總局官方網站的介紹,鉻爲皮膚變態反應原,可引起過敏性皮炎或溼疹。釹對眼睛和黏膜有很強的刺激性,對皮膚有中度刺激性,吸入還可導致肺栓塞和肝損害。中國和歐盟等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相關規定中,均把這兩種元素列爲化妝品禁用物質。
也就是說,在製造SK-Ⅱ相關產品時,寶潔應當很清楚,禁用物質鉻和釹將會對消費者可能造成的傷害。質檢總局的調查表明SK-Ⅱ相關產品中含有鉻、釹,但是寶潔公司並沒有用中文將這些化學成分註明在產品說明中。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7條的規定,寶潔似乎應當履行標明此類成分的義務。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第7條和第8條規定,消費者的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就是,在購買和使用商品的過程中,享有知悉其購買的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而從目前國內已經開始的退貨的情形來看,消費者大多是不知曉真相的。
但是,到目前爲止,寶潔仍然堅持認爲其所有進入櫃檯銷售的SK-Ⅱ產品,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之所以同意退貨,也是爲了照顧消費者的感受,而非產品質量有問題。根據來自各地的報道,所有要求退貨的消費者,必須和寶潔簽訂一份《非健康相關非產品質量問題投訴快速退貨處理簡易協議書》,如果不籤協議,則不能辦理退款。
這個解釋很難讓人接受。首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8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當國家質檢總局公佈了相關產品含有違禁成分之後,寶潔依然要求消費者簽訂這樣的協議,似乎並不適當。
與此同時,在9月16日寶潔就SK-Ⅱ禁用成分事件重申的第一條中還強調說,“現在市場上SK-Ⅱ授權專櫃出售的產品,在進入市場前已經經過港口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嚴格檢驗和放行,產品的安全和質量有充分的保障。”
我們可以聯想到的是,今年早些時候,有關博士倫相關產品的案例已經表明,中國相關部門的檢測手段和檢測能力在很多情形下,都不及美國和日本、歐洲的能力,而類似寶潔公司正是來自發達國家。更爲深層的問題還在於,中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不夠健全,大量的國家標準都是制定於上世紀80年代,許多標準已經不能反應現實狀況,存在許多漏洞。
不過,我們並不能據此作爲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合法”理由,因爲根據《產品質量法》第13條第2款的規定:“禁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工業產品……”同時該條的第2款還規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因此,即使通過了國家相關部門的檢測,但是如果事實上對消費者造成了損害,寶潔依然應當承擔責任,而不是免責。因爲政府檢測的通過,僅僅是允許產品投放市場,而不是產品免責的“證書”。
再退一步講,即使相關部門沒有出臺具體的規範和規定,企業也應當履行自己最基本的社會責任,保障消費者和用戶的安全。這對寶潔或者其他任何公司都不是一個過分的要求。從市場角度而言,不僅關乎寶潔也關乎消費者的“臉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