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天津市首例“欣弗”事件的受害者高某的女婿馮先生來到河東區法院,從主審法官楊桂軍手中接過上海華源安徽潁光藥業有限公司賠償的3.2萬餘元,至此,本市首例“欣弗索賠案”終於畫上了句號。
事件回放
年過七旬的高某是本市東麗區村民。去年8月1日,他因身體不適,讓親屬持醫院開具的處方到河東區六緯路附近的國聯醫藥藥店購買了上海華源安徽潁光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源藥業)生產的克林黴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即後來被媒體紛紛報道的劣藥“欣弗”)。
8月2日,高某帶着“欣弗”到村衛生所輸液,當日便感到厭食、排尿困難和身體瘙癢等,但未加註意。連續輸液兩天半後,8月4日,高某即神志不清,同時伴有少尿、血壓低、煩躁等症狀。被家屬送到本市第三中心醫院後,高某被診斷爲感染性休克、藥物性肝損害、右下肢靜脈血栓、多臟器功能衰竭以及感染中毒性腦病。住院的10余天裏,高某兩次被醫院下達病危通知書。
8月21日,因無力支付醫藥費,高某被迫出院。與此同時,“欣弗”劣藥致人死亡事件也經媒體披露,在全國範圍內“聞名”。高某的親屬馬上將“欣弗”冷藏留作證據,同時準備將出售該藥品的藥店和華源藥業一併告上法庭。
案件經過
去年12月20日,高某委託親屬向河東區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各項賠償共計3.8萬餘元。法官們幾經周折,終於聯繫到華源藥業駐津的一名銷售人員,由此找到被告方。
庭審中,被告方國聯醫藥辯稱,“欣弗”是其從華源藥業處批發購進的,藥品批號、文件等全部合法,在該事件中,他們並無任何過錯,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被告方華源藥業辯稱,被告公司2006年6月以後生產的“欣弗”確實已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定爲不合格產品,但其餘批次藥品均無質量問題,因此,原告需證明其使用的“欣弗”是被告的問題藥品,同時還需證明其主張的損害與“欣弗”之間有因果關係。
法院經審理,查明高某使用的“欣弗”批號是06061501,爲2006年6月以後生產的,同時根據其他證據,認定華源藥業應對高某的病情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一審判令華源藥業賠償高某各項損失共計32128元。宣判後,雙方均表示息訴服判,華源藥業更是在上訴期內即向法院詢問了賠償款的給付方式。
各方說法:原告方代理人
前來法院辦理領取賠償款事宜的高某的女婿馮先生說,他們也沒想到竟被捲入了全國聞名的“欣弗”事件中,並且作爲被害一方,“雖然立案後尋找華源藥業的事不是那麼順利,但因爲法院的工作挺到位,只開了一次庭基本上就有了結果。”馮先生說,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正在休養的岳父也挺滿意。
主審法官
主審該案的女法官楊桂軍在接受採訪時介紹說,這起案件因爲被告華源藥業的總部在上海,生產企業在安徽,而聘請的律師又在北京,所以法院的前期工作不是特別順暢。但是因爲原告方的索賠較爲合理、務實,而被告方又表達了願意爲此事承擔賠償後果的意向,因此整個審理過程還是比較順利的。審理前,她們得知被害人因無錢醫治只能回家休養,現在看到賠償款很快給付到了被害人手裏,大家都非常欣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