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北京宣武法院審結了一起聲稱不知吸菸可使牙齒變黃的大學民法老師索要洗牙費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判決駁回了原告劉勝江的訴訟請求。
原告劉勝江,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的民法學教師,代理人爲其兩名學生。原告劉勝江說:他從1992年開始長期吸南京牌香菸。由於江蘇南京捲菸廠和銷售者國華商場二被告在生產和銷售香菸時未註明任何相關的警示性標誌。而其本人又非醫學專家,因此對於吸菸會導致牙齒變黃一事毫不知情。
原告由於長期吸菸,牙齒開始變得暗黃,嚴重影響了美觀,同時身體健康也遭受了嚴重傷害。由此給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困擾,使其在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時還承受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原告劉勝江認爲:江蘇南京捲菸廠未在商品上註明可能給消費者的牙齒帶來不良後果的任何的警示性標誌,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銷售者國華商場應與生產廠家江蘇南京捲菸廠對此一同承擔責任。
國華商場代理人認爲:一位35歲的年輕教師有長達15年的吸菸史,在現代社會上實屬罕見。既然爲人師表,應當知道生活常識。原告稱其工作和生活發生困擾,甚至精神受到損害,建議其應當到醫院精神科檢查。
南京捲菸廠認爲: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牙齒變黃是吸食南京牌香菸所致,並表示他們的包裝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且他們在產品的生產、銷售和包裝方面都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範,履行了法定的義務,不具有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原告的大學同學高某出庭作證證明劉勝江從1992年即開始吸菸,開始是“都寶”牌,最近經常吸“南京”牌香菸,牙齒越來越黑。另一證人王某證明於1999年與劉老師相識時他已經吸菸,吸食最多的是“南京”牌香菸。
法院經審理認爲:香菸煙盒上印刷“吸菸有害健康”的警示語言已概括說明了吸菸會對人體各器官系統造成損害,使人的健康狀態下降。我國目前法律規定對捲菸、雪茄煙僅規定在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級和“吸菸有害健康”,南京捲菸廠生產的“南京”牌香菸所用的警示語言符合法律規定,劉勝江關於“南京”牌香菸煙盒上沒有吸菸會使牙齒變黃警示性標語的述稱是對“吸菸有害健康”的狹隘認知,劉勝江在重視自身健康的同時也應正確理解生產、銷售者的警告。香菸生產者在履行了吸菸會使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告知義務後,是否選擇香菸製品進行消費則是消費者的權利。劉勝江在被告知“吸菸有害健康”的情況下,仍吸食香菸,就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應對可能出現的後果。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