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現象應予重視
近年來,勞動者因過度加班導致過度勞累甚至造成“過勞死”的現象引人關注,有關英年早逝的報道屢見不鮮。“過勞”問題,企業事業單位有,黨政機關也有;普通員工中有,領導幹部中也有,正日益成爲人們社會生活中無法迴避的新問題。
毫無疑問,強迫超時勞動是對勞動者休息權利的一種剝奪,而“過勞死”作爲超時勞動的極端表現,直接剝奪了勞動者的生命安全,構成了對基本人權的侵犯。但是,爲什麼“過勞”現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呢?從客觀方面看,一是我國經濟持續高速發展,社會處於急劇變革之中,企業要應對不斷加劇的競爭,黨政機關要應對日益繁重的管理事務,各領域的工作量客觀上在不斷加重。二是“過勞”能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迫使職工超時勞動,可以使企業在一定時期獲得經濟利益並取得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可以保證單位按時或超額完成工作任務。三是“過勞”侵權的成本很低。由於我國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關於“過勞”、“過勞死”的明確規定,這直接導致了維權難、索賠難、監管難。因此,一些企業主唯利是圖,根本不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工人長時間加班,甚至把加班加點作爲一種“企業文化”加以宣揚,嚴重損害了工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工人的合法權益。
從主觀方面看,“過勞”的原因比較複雜。部分勞動者“過勞”是被迫的,他們往往出於就業、維持生計等方面的壓力,對於單位的加班要求不敢加以拒絕。但也有部分勞動者“過勞”是自願的,往往是因爲對自身要求過高,凡事追求完美,8小時內做不完美,只好加班加點。當前,高消費文化也是催生“過勞”的重要動因。不少人對房子、車子、高標準培養孩子“一樣不想少”,一樣也不想比別人差。過高的自我預期和過高的生活成本設置,使得他們不願放棄一切可以增收、晉升的機會,便一頭扎進加班的“泥潭”,不斷挑戰生理和心理極限。還有部分勞動者“過勞”介於被迫與自願之間。雖然許多企業和單位並沒有強迫誰加班,但面對超負荷的工作量設置,職工又有什麼選擇呢?此外,有些領導幹部法制意識淡漠,要求部下加班時根本意識不到這是在侵犯法定權益,只強調工作、奉獻,不懂得守法、維權。
防治“過勞”
防治“過勞”,必須高度重視勞動者的休息權。雖然“過勞”可以讓一些企業和單位得一時之利,但對職工個人、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對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社會的穩定和諧,都有着巨大的危害性。因此,有必要呼籲全社會堅持以人爲本,關愛職工,珍惜生命,譴責無視國家《勞動法》,漠視勞動者權益,強令或變相強迫職工長時間加班加點的現象。
防治“過勞”,關鍵是從法律上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雖然目前我國對“過勞”、“過勞死”還沒有在法理上或病理學上作出明確的定義,但我國法律法規對限制勞動者超時勞動有明確規定,例如:“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等等。可見,強迫勞動者超時勞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必須依法懲處。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勞動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過勞”、“過勞死”,使勞動者在維護自己的休息權時有法律依據。
防治“過勞”,還要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在這一點上,我們決不能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發達國家的一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鑑。比如,日本政府從上個世紀就從法律上承認了“過勞死”存在,對加班等問題設立了較爲嚴格的規定,對當事企業的處罰力度也在不斷提高。
防治“過勞”,亟須全社會動員起來。企業作爲責任主體,應該拒絕帶着病痛和血腥的利潤;有關監管部門作爲執法主體,更是責任重於泰山;勞動者作爲權利的主體,應加強自我保護,積極維護自身正當的休息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