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口可樂和雪碧等飲料中含有防腐劑苯甲酸鈉,對人體不利,廠商卻沒有在飲料包裝上作出真實的解釋,在杭州工作的青年史源一紙狀書將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已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兩原告因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國內雪碧爲什麼不標註?
“在美國本土的雪碧包裝上,配料表中苯甲酸鈉作了防止腐敗的註釋,而在中國的雪碧上卻沒有任何標示。”今年3月份,在杭州工作的史源和張某以知情權受到侵犯爲由,把可口可樂公司的生產商之一——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對苯甲酸鈉標註說明爲防腐劑或相關標示,並公開賠禮道歉和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史源說,他和張某從小到大喝過不少可口可樂和雪碧,但直到今年2月3日,兩人才從其他途徑得知,可口可樂和雪碧這兩種飲料中所含成分之一苯甲酸鈉是防腐劑,長期大量攝入後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傷害。他們認爲,根據相關法律,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中萃公司前述兩產品配料表中雖然標出了“苯甲酸鈉”成分,但普通消費者根本沒法知道這是防腐劑,更不知食用後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中萃公司沒有按《查處食品標籤違法行爲規定》,對苯甲酸鈉作出任何通俗易懂的標註。
標籤得到國家書面認可
中萃公司對於這一訴訟也做出了迴應。他們表示,標籤是按照國家強制性規定標示的,並得到了國家及地方食品標籤主管部門的書面認可。對於原告認爲苯甲酸鈉的標示不通俗易懂,中萃公司認爲,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纔是對通俗易懂最好的解釋。同時,中萃公司還指出,涉案產品中苯甲酸鈉含量在國家規定的安全範圍內。
法院認爲標示合法
法院在案件審理後認爲,該案所涉飲料成份苯甲酸鈉的標示方法,應以《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的相關規定作爲評判依據。被告在其產品配料清單中僅標示了苯甲酸鈉的具體化學專用名,沒有標示其爲防腐劑的種類名稱完全符合該《通則》規定。且該標註方式爲浙江省食品標籤審查委員會及全國食品工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認證許可。因此,這一標示是合法的。
此外,法院認爲,消費者對照同類其他產品關於苯甲酸鈉的標示方法,要求被告既標示化學學名,又標示其爲防腐劑的種類名稱是合理的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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