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時,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並自確認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及時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
今年8月31日,國家質檢總局發佈第98號局令,公佈並正式實施了《食品召回管理規定》。該規定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的評估把食品召回分爲三級,並根據召回級別對食品召回的具體行動作時限要求,以迅速有效地實現召回目的,最大可能地消除食品安全危害。通過規範程序要求,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對不安全的食品通過更換、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減少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所稱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證據證明對人體健康已經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已經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羣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籤和說明書上未予以標示,或標示不全、不明確的食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者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將食品召回級別分爲三級。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範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範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或者屬於本規定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在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時,食品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不安全食品,並自確認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及時召回已售出的不安全食品。
爲確保食品生產者履行召回義務,《食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食品生產者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另外,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食品生產者主動實施召回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