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轟動全國的腦癱患兒陳子菁與安徽省醫院的醫患糾紛案件,經過近10年的一審、二審、再審申請的駁回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終於在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在和患者陳子菁母親簽署一份保密協議後,陳子菁的父親和祖母拿到了一份名不副實的《民事調解書》。
最高檢抗訴腦癱兒陳子菁獲賠60萬元
2007年“五一”勞動節前,安徽腦癱患者陳子菁的祖母李文峯將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書公之於媒體。這份案號爲(2007)合執字第29號的法律文書上寫道:“本院將20萬元人民幣於2007年4月27日轉至陳子菁賬戶。依據法律規定,本案予以結案。”
這是一起《民主與法制時報》連續發文23篇稿件,經過兩屆全國人大代表質詢監督,全國法學界、醫學界以及新聞媒體等各方面的不斷呼籲的案件。同時,也最終引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法院判決的抗訴。
“一個案件引發媒體連發23篇稿件,最終引發全社會的關注而結案,它在司法程序和實體審理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極具典型意義。”一位法律人士說。
案情回顧
1996年5月29日,陳子菁在安徽省醫院經剖宮產出生,由於醫護人員機械執行母乳餵養規定,在產婦產後發生青黴素過敏且無奶可供的情況下,疏於履行注意義務而造成陳子菁在出生後48小時內無任何食物攝入。導致這個雙胞胎中的弟弟連續飢餓引發低血糖,長時間抽搐,釀成缺血缺氧性腦病,加之省立醫院的誤診誤治,最終發展成極爲嚴重的腦損傷,造成了不可逆轉的終身殘疾。
1998年8月10日,陳子菁的父親陳先生和祖母李文峯,分別以陳子菁的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身份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省立醫院賠償醫療及終身康復費用270萬元,以及殘疾人生活補助費25萬元、精神損害補償金20萬元。
一審庭審過程中,原告方向合肥市中級法院提供了與陳子菁母親同一病房的其他產婦及其家屬共8名證人的證言,證明陳子菁在出生至出現病症期間未吃到任何食物。其中兩名證人還在一審庭審中出庭。
原告同時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大量的醫學專家對此案的分析意見。出具書面診斷及結論的醫療機構有:北京兒童醫院、協和醫院、中國康復中心、上海華山醫院、仁濟醫院、上海兒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等十多所權威醫療及科研機構。
2000年9月13日,合肥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爲省立醫院在陳子菁出生後,雖然在病史記錄、臨牀及輔助檢查以及對患兒疾病的特殊性和預後的嚴重性認識等方面存在問題和不足,但這些診療行爲缺陷與陳子菁目前病情結果之間並無直接的因果關係。陳子菁在庭審中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病情確實由飢餓引起,故省立醫院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駁回陳子菁的訴訟請求。
陳子菁家人不服,提出上訴。2000年10月省高院正式立案之後,在律師幫助下,在國家級司法鑑定單位進行了兩份文字鑑定和一份法醫學鑑定——認定一審法院採信的皆是僞證。同年11月30日開庭時,雙方訴訟代理人均要求對原始病歷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但是,2001年4月16日,安徽省高級法院在沒有重新對原始病歷進行司法鑑定的情況下,同樣以陳子菁未能提供充分證據爲由,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申訴之路
陳子菁家人多次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訴。最高法院均轉安徽省高院辦理。在強大的輿論壓力和人大代表的監督下,安徽省高院於2002年5月“決定立案……複查。”
一年多以後,安徽省高院副院長親自找陳子菁的訴訟代理人李文峯等人談話,表示:“省高院對此案討論多次,仍是患方敗訴,已向最高院彙報,結果也是患方敗訴。但省高院還是想調解一下,爭取庭外和解。”李文峯不同意法院提出的庭外和解,要求判決。
2004年2月10日,省高院副院長等人來到李文峯所在單位解放軍蚌埠坦克學院,要學院領導幫助一起做李文峯教授的工作,稱他們已5次去省立醫院,醫院願意給的錢已經由原來的5萬漲到25萬,希望李文峯能接受並主動撤訴,使此案能以和解結案。
李文峯說:“感謝院長親自來我院,但我想不通:我們到底是該敗還是該勝?若該敗,你爲什麼5次去醫院還要給我們錢,且是幾十萬!若該勝,法院爲什麼不依有錯必糾的原則進行改判?在我方敗訴的前提下,我要醫院25萬豈不成了訛詐?”坦克學院領導也不同意這種做法,認爲法院應該查清事實,依法辦事,不應逼迫當事人接受和解。
安徽省高級法院於2004年12月13日駁回了陳子菁的申訴。
從2000年至2006年,《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針對此案一審判決、二審判決和複查再審等過程中的問題先後發表了社會各階層人士撰寫的23篇文章。
此前,新華社安徽分社也對省立醫院接二連三發生惡性醫療事故的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進行了內參反映。
該案同時引起了全國人大和法學界、醫學界專家們的高度關注。自1998年3月以來,先後有兩屆、99人次全國人大代表對陳子菁案的審理提出意見並提請法院依法再審。
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專家諮詢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著名法學家樑慧星教授,在2005年3月的全國政協會議的提案中一針見血地寫道:“陳子菁訴安徽省立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是轟動全國的錯案。被告僞造、篡改、藏匿病歷,嚴重妨礙醫療鑑定和司法鑑定的客觀性。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出於所謂"維護安徽形象"的原因,偏袒被告,枉法裁判,一再堅持錯誤判決。經第九屆、第十屆全國人大幾十名代表提案,軍隊數十位將軍關注,人民日報、新華社等多家新聞媒體報道,衆多法學專家、醫學專家和律師提出質疑,而安徽省高級法院仍然虛與應付,固執錯誤,並通過各種渠道對原告方面施加壓力……
“本案申訴迄今7年,我以最高法院專家諮詢委員身份,先後數次向最高法院轉呈申訴材料,並附上我對本案的意見。希望能夠通過法院內部的審判監督機制糾正錯判,避免進一步損害法院的威信。姑且不論枉法裁判,單就安徽省高級法院長期拖延敷衍、搞什麼"無過失補償",就已經極大地損害了人民羣衆對法律和法院的信賴,不僅極大地損害了安徽省的形象,也極大地損害了國家的形象!建議最高法院當機立斷,調卷再審,糾正錯判,維護法律的尊嚴,挽救法院的威信!”
除樑慧星教授外,全國政協常委、中國政法大學夏家駿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湯維建教授,北京大學陳瑞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劉革新教授,華東政法學院武勝健教授等一批國內著名法學家也紛紛指出,該案“事實不清、程序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是一起明顯的錯案”,“這樣的判決與公平、公正相距甚遠”。
朱建平、翟建、唐建立、郭志聯、徐國祥和章慶國等京滬皖三地律師,多年來分文不取爲陳子菁提供法律援助。
最高檢抗訴
2005年,陳子菁案引起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賈春旺檢察長的重視。
最高檢察院會同安徽省檢察院,經過半年多的詳細調查,於2006年2月5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高檢民抗20063號民事抗訴書”。
抗訴書認定:“終審判決採信的鑑定結論依法不能作爲本案的證據使用。陳子菁的"缺血缺氧性腦病"是在省立醫院造成的。終審判決認定省立醫院不承擔過錯責任的主要證據不足。省立醫院有關醫護人員明顯違反衛生部有關護理工作制度的要求,其違規的行爲是導致陳子菁患病的原因之一。”
抗訴書指出:本案審理中“法院向司法鑑定所送審的材料有不真實的情況,法院應該調查取證,而未做調查”。
抗訴書認爲:“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皖民終字第247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檢察院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如此調解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進行再審。
2006年9月20日,安徽省高院進行了開庭審理。在走了庭審的過場後,再審法官爲了實現調解,直言不諱:“調解不需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只要你提出錢數,對方答應就可以。”
從開庭後的第二天開始,法院連續10多次找陳子菁的父親和訴訟代理人李文峯前去談話、做工作。甚至在不講事實不分是非的前提下,提出了公開賠償20萬元,暗地裏另行補償40萬元的陰陽調解方案,遭到李文峯和陳子菁父親的嚴詞拒絕。
於是法官們撇開了李、陳二人,找到了遠在上海工作的陳子菁的母親。對她說:“這個方案已經過院領導同意,而且省衛生廳也同意了,不可再改。”“若你們不同意,案子會發回重審,那需要重新進行殘疾等級鑑定,雙方責任認定,起碼需要一兩年時間,若要上訴,還要一兩年時間;另外,法官有自由裁量權,結果如何還不一定,也可能最終只有幾萬。”身心俱疲的陳子菁母親無奈之下接受了這個方案。
2006年12月12日,法官通知陳子菁的母親和委託代理人侯先生去安徽省高院簽署調解協議(而不是調解書),“調解協議”只有一份,存入法院卷宗,不給當事人。簽字者回憶,該“調解協議”的基本內容有:
一、省立醫院支付陳子菁醫療、護理、生活費人民幣60萬元,一次性了結此案。
二、省立醫院通過省高院先支付陳子菁40萬元,之後雙方再簽訂一份公開的調解書,再付20萬元,但支付期限爲2007年4月30日。
三、雙方對媒體均有保密義務,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不履行付款義務。
李文峯得知消息後怒不可遏,第二天找到省高院法官激烈質問,但已無濟於事。
但保密卻是保不住了,12月27日,爲了將法院賬戶上的40萬元轉入陳子菁個人賬戶,在銀行要求出具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法院不得已出具“情況說明”一份:“本院審理的陳子菁訴安徽省立醫院人事損害賠償糾紛案(2006)皖民一再終字第7號,經本院主持協調,雙方已調解結案,鑑於該案調解結果需要保密,故不能附相關的法律文書,請向陳子菁辦理肆拾萬元轉款手續,特此說明。”
就在同一天,法院讓陳子菁的家人和省立醫院另行簽署了一份(2006)皖民一再終字第7號《民事調解書》,上面的賠償額是20萬元。2007年1月18日,安徽省高院經最高法院聯絡工作辦公室以法聯復(2006)第148—2號公函的形式,將這一併不完整的調解內容答覆全國人大代表。至此,這起轟動全國的醫患糾紛案畫上了“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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