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鎮醫保即將修改,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及“新人”醫保待遇、醫保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的計入方法有望調整。今天上午,市政府《關於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方案的修改內容》的議案提交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0次會議審議。
“三項標準”將作調整
現行城鎮醫保辦法規定:門急診自負段標準、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即“三項標準”,每年按上年社平工資進行調整。
市政府建議:將“三項標準”與社平工資脫鉤,改爲定額標準;將每年調整改爲適時調整。“三項標準”調整由市醫保局聽取有關部門意見並充分論證後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同意後公佈執行。
“新人”待遇有望提高
現行城鎮醫保辦法規定:2001年1月醫改後參加工作的“新人”,門診醫療費在職時用完個人賬戶資金後全部由個人自負;退休後門急診自負段標準和住院統籌基金起付標準高於其他參保人員。
市政府建議:將“新人”醫保待遇調整爲與“中人”第三檔(即1966年1月1日後出生、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一致。門診醫療費在職時用完個人賬戶後,超過自負段標準的由醫保地方附加基金支付50%;退休後門急診自負段標準和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與退休“中人”一致。
增強醫保大病保障能力
本市現行城鎮醫保辦法規定:在職職工個人繳費的2個百分點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10個百分點的30%左右,根據不同人羣按照上年社平工資的一定比例(在職職工:0.5%、1%、1.5%,退休人員:4%、4.5%)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每年按上年社平工資調整。
市政府建議: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的規定不變;將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部分與上年社平工資脫鉤,改爲定額標準;由每年調整改爲與“三項標準”同步調整。在修改城鎮醫保辦法時,一併重新確定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定額標準,具體標準進一步徵求社會各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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