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賠償額度有望提高。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確提出,要建立暢通、便利的消費者權益救濟渠道,對消費者的賠償將提高到10倍。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分組審議。
消費者可獲1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衛生法基礎上進行修改,並根據修改的內容將其更名而來的。草案第90條規定,食品經營者以假充真或者銷售不安全食品,除賠償消費者的損失以外,消費者還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最高處罰20倍罰款
草案對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爲,規定了較爲嚴厲的處罰措施,主要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吊銷其許可證。
建立信息統一公佈制度
針對食品安全信息公佈不規範不統一、公佈的信息有的不夠科學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等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佈制度。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佈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佈的部門統一公佈。
不安全食品將被召回
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發現食品不安全,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或經營,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消費者停止食用該食品。生產者應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產品,並記錄召回情況。另外,對於召回的食品,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銷燬、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